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
发布时间: 2017-10-10 点击次数:?
满政办〔2017〕140号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开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人民政府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石井乡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河北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放管服”组《关于印发<全省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放管服”组〔2017〕9号),按照市编委办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区石井乡作为在乡镇开展清单管理制度工作的试点乡。工作中,我们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审核,编制完成了石井乡人民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区政府共4个部门向乡镇下放权力事项共计18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监督1项、行政其他9项。石井乡人民政府梳理责任清单共计13项,其中部门职责事项4项、公共服务事项6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3项。两个清单已经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程序的审核,现要求各涉及部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政府职能。石井乡人民政府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不得在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以其他名目变相行使。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二、及时对“两个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区政府各部门对照各自权力清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确定的行政职责为依据,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到试点乡管理。暂时不具备下放条件的管理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试点乡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着力构建“两个清单”相配套的“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及时公开,加强督导检查。石井乡人民政府要在10月底前在门户网站上将本乡“两个清单”进行文字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各涉及部门也要相应地公开下放至试点乡的权力事项。对未公开、公开不到位,以及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
2.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人民政府责任清单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
(许可2项,处罚5项,强制1项,监督1项,其他类9项,共计18项)
序号 |
行政权 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 许可 |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批准 |
乡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者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行政 许可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乡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行政 处罚 |
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3个月 |
无 |
|
4 |
行政 处罚 |
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3个月 |
无 |
|
5 |
行政 处罚 |
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3个月 |
无 |
|
6 |
行政 处罚 |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3个月 |
无 |
|
7 |
行政 处罚 |
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农业生产经营着 |
3个月 |
无 |
|
8 |
行政 强制 |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
乡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
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9 |
行政 监督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乡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农村村集体 |
无 |
不收费 |
|
10 |
其他类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乡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11 |
其他类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核 |
乡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12 |
其他类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乡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农村村民 |
无 |
不收费 |
|
13 |
其他类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辖区各村 |
无 |
不收费 |
|
14 |
其他类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和结果备案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辖区各村 |
无 |
不收费 |
|
15 |
其他类 |
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辖区各村 |
无 |
不收费 |
|
16 |
其他类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宣布无效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辖区各村 |
无 |
不收费 |
|
17 |
其他类 |
养老机构监管及应急处置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18 |
其他类 |
孤儿监管和核查 |
乡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国办发[2010]54号文件 要求 |
孤儿 |
无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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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人民政府责任清单
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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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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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促进经济发挥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
组织制定本乡年度产业发展计划及产业长远发展规划,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地域产业特色。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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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加快经济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整合土地、人力等多种资源,形成招商引资的优势,为投资企业做好相关服务。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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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和引导农民组建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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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典型示范、能人领路、政府推动等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经济、资源、人才、区位优势,引导和鼓励农民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区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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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 |
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增强市场服务能力。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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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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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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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 |
搞好科技、信息服务,提高农民现代信息技术水平。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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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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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低保、救济等制度,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着力改善民生。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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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 |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严格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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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督国家基本公共政策的实施,加强乡村财政资金监管,加强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乡村建设等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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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动物防疫、减灾救灾等工作。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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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时间,协助司法机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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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 |
抓好农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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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调解防范体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司法调解的作用,搞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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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 |
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落实公民在选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民主权利。 |
党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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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推进村民组织自治。 |
党政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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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宣传文化工作,抓好农村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党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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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与群众沟通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
党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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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把涉及“三农”工作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对乡镇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党政办公室 |
|
||||
不断强化社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促进农村和谐。 |
党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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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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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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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卫生教育宣传服务 |
定期进行公共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基本技能。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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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
为广大群众开展社保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发放政策汇编、宣传小册子等资料,让基层群众及时了解最新的社保政策。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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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民政福利、帮扶救助、社会救济 |
以辖区困难、低保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生活保障申领及临时困难救助活动。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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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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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划生育服务 |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做好“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
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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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项法制宣传活动。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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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目录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监管
2、农村五保供养监管
3、安全生产工作监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1、对农村“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二)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二)根据定期复核情况及时报请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低保家庭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验;
(二)实地核实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农村五保供养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抽查。
1、对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分散供养对象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每年复核一次;
2、对分散供养对象收入来源、劳动能力半年复核一次。
(二)实地考查。
1、对集中供养对象的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住房、疾病治疗、生活照料进行不定期实地查看。
2、对分散供养对象的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住房、疾病治疗、生活照料进行定期实地查看。
(三)针对举报投诉,开展专门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村民委员会对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五保供养对象书面材料的审验;
(二)实地核实五保供养对象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的查阅和核实。
安全生产工作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每年初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经乡政府批准后报县安监局备案。今年安排对乡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复查两项内容。
(二)专项检查。由县安监局下达,按专项检查指标开展。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
(二)对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