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发布时间: 2018-03-08 点击次数:?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2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承接下放19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在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19项)
2018年3月28日
附件
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1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
下放 |
市审批局、县级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对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及其他内容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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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下放 |
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县级审批局或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
1.严格许可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 2.不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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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员服务薄签发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下放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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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
下放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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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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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
1.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审批情况向省航道管理部门备案。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有关要求,对下放后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进行行业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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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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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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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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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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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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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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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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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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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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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草原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草原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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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1.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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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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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县级审批局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对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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