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
发布时间: 2018-02-09 点击次数:?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平政办〔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精神,我市需要衔接取消4项,承接下放1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接落实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的对接工作,切实做到接的住、管的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审批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相关部门要将承接方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于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上报市审改办。
二、强化政务公开。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承接情况,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部门网站、窗口进行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对承接权力事项落实到位。市审改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就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承接不到位、不及时,滥用审批权等行为督促整改。
附件:1.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2018年2月9日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部门 |
项目 名称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部门及措施 |
备注 |
1 |
11130823347928860C-XK-178-0000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1.落实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 2.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 3.通过随机抽查,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由市教育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2 |
11130823000972379J-XK-006-0001 |
市环保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 |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 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2.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和序及公开要求,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由市环保分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3 |
11130823347928860C-XK-034-0000 |
市行政审批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
通过交通运输部网上平台监管。 |
由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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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130823347928860C-XK-175-0000 |
市行政审批局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
由市档案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附件2
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省交通运输厅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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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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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交通运输厅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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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交通 运输厅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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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交通 运输厅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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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农业厅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此次明确由县(市、区)实施 |
7 |
省农业厅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此次明确由县(市、区)实施 |
8 |
省农业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此次明确由县(市、区)实施 |
9 |
省农业厅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
此次明确由县(市、区)实施 |
10 |
省农业厅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此次明确由县(市、区)实施 |
11 |
省林业厅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此次明确由县(市、区)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