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与省市公布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2 点击次数:?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与省市公布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8〕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 )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县区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83号)精神,对河北省取消的11项行政权力,我市需要衔接取消7项,对承德市下放的8项行政权力,我市需要承接7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市行政审批局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承接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全面梳理新接收行政权力事项涉及的内容,立足服务便民,进一步规范行为、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有针对性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服得优。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工作。
二、做好后续工作。针对衔接取消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此次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承接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研究制定承接方案、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及业务指导规范。
三、强化政务公开。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次取消、承接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报审改办备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公示。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取消、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滥用审批权等行为督促整改。
附件:1.承接承德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2.衔接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7项)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承接承德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 依据 |
下放方式 |
原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在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直接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
市行政 审批局 |
下放范围:国、省干线和县级公路 下放后市级审批:双桥区范围 |
2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直接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
市行政 审批局 |
下放范围:国、省干线和县级公路 下放后市级审批:双桥区范围 |
3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直接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
市行政 审批局 |
下放范围:县级农村公路 |
4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除省直、宗教以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
直接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
市行政 审批局 |
部分下放 直接下放范围:除市直、省直、宗教以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下放到所辖县区办理 下放后市级审批:市直单位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5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直接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
市行政 审批局 |
已由承审改办〔2013〕1号下放各县(市、区),此次以市政府文件再次明确。同时,将承市政办字〔2018〕7号省下放市级部分一并下放。 |
6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
直接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
市农牧局 |
无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原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7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委托 |
承德市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部分下放 委托下放范围:1.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新办、延期、变更);2.汽油加油站的企业(社会加油站)的延期、变更 下放后市级审批:1.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含分公司,包括国外合资投资企业的新办证、延期、变更,社会加油站的新办证);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4.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
附件2
衔接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1.严格执行国家总局对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2.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综合运用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
2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相关举措,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提供基本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工作。 |
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2.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于以处罚。 |
4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加强对农机维修经营者的监管,确保维修质量。对维修使用的零配件加强检查,确保符合标准。严禁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的农机;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能力和水平;3.农机维修企业要加强自律,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5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行政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待“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正式印发后,组织法规培训班全面贯彻落实;2.按照农业农村部开发使用“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系统”的统一部署,组织操作培训班和宣传会议,全面贯彻落实;3.在渔业捕捞生产月份,加强对重点渔船进出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我省渔业港口的执法监督检查,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组织渔业船舶执法检查行动;4.加强法律法规宜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 |
6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类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 |
7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其他类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