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清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衔接省政府部...

时间:Feb 11, 2018 11:54:35 AM 作者:清河县编办

清政办字〔20189
 
清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高政府制度供给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和发展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政府研究决定,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70项取消18项,下放52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4项,承接下放12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涉及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属于委托下放的事项,县直承接单位要与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接,签订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各级职责,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的手续办理事宜。
二、全面优化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件1:
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衔接
部门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市级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县发改局物价办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监管措施:1.要求民办学校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学校显要位置进行公开。2.不定期走访了解学校的收费情况。3.联手举报热线,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4.市审批局要及时将审批信息抄送市物价部门。
省级取消名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2
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11月22日发布)
市环境保护局监管措施: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主体责任。2.加强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取消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3
县交通运输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监管措施: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使公路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省级取消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4
县档案馆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已将此项下放县级实施,市级已停止审批,由县级相关部门衔接取消,市档案局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
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承接
部门
省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省民族宗教厅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委托
县行政审批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市宗教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有效承接。
2.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
3.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受委托部门抽查。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畜牧办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文书。
 
3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畜牧办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5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委托
县行政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6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
委托
县行政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7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下放
县农业局畜牧办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8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省农业厅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5.加强兽药生产经营质量追溯管理。
 
9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1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部分委托
县行政审批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委托下放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由省林业厅核发
11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下放
县林业局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12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下放
县行政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2018年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