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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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下放调整一批市...
时间:Jan 5, 2018 11:10:22 AM 作者:清河县编办
清政字〔2018〕1号
清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衔接落实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的
决 定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的决定》邢政字[2017]35号文件要求,涉及我县衔接市下放调整5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权力下放情况相应进行调整。其中,直接由县直部门承接的,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属于委托下放的事项,县直承接单位要与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接,签订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各级职责,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的手续办理事宜。
二、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为下放调整过渡期。对于过渡期内县直相关部门无法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跟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对接,要及时提高承接能力。
三、过渡期后,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权力下放、承接情况,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下放、承接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调整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清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 1月 4日
附件
下放调整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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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部门 |
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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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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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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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
方式 |
承接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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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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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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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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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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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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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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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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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子项。将“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等16类中低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至县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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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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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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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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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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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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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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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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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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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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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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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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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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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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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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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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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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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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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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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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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县(市、区)辖区内年耗能1000-3000(含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并纳入在线审批平台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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