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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县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17-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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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县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县直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组建市、县行政审批局工作的推进方案》(沧办字【201711号)要求,经研究,将相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根据我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计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和民宗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档案局、县编委办等17个部门实施的229项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详见附件)。

二、  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运行方式

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县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担。划转前由上级部门委托县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到县行政审批局后,行政审批局变更为受托方。

三、  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后,负责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业务,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部门依法实施。及时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共享机制,县行政审批局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部门,以方便部门后续监管;县有关职能部门随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告知行政审批局,实现审批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双制约、共惩罚”联合惩戒机制。

四、  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衔接

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后,有关部门要同时完成工作交接和系统对接。划转事项之前原承办部门已受理的许可事项及相关报名、培训、考试等业务工作,应按时办结。未办结的,作出书面说明,并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要件移交县行政审批局,并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县行政审批局要与上级部门和县有关部门重新梳理委托或受委托下放事项,及时调整、变更委托下放手续。

    县行政审批局自正式运行之日起,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划转事项所涉及的原印章、审批专用章等一律交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试运行期间,确因上报材料需要加盖原印章的,由原审批部门商县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办理。县行政审批局正式运行后,原印章、审批专用章由县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局报送划转事项的审批资料和卷宗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交行政审批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局进行系统授权,实行行政审批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流程再造。建立行政审批局后,要打破按单位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的运作方式,建立一个窗口流转,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方式,进一步整合审批环节、削减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统一组织审批相关的专家评审及勘探验收,建立可预期、可操作、可考核、可监督的“一条龙、一站式”运行机制。

    (二)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县行政审批局要对承接的划转事项按照一事项一标准、一项目一流程的原则,统一制定审批方式、流程、服务、场所、监督检查等审批标准,全面推行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受理单、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公示公开、一次性告知、追究问责等制度,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不断优化审批服务。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积极推动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线上审批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划转事项由实体审批向网上审批推进延伸,建立健全审批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功能,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督、网上反馈。

 

附件:第一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青县人民政府

                                 2017531

 划转事项目录.xls

来源:青县编办
责任编辑:青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