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邱县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

发布时间: 2016-06-20 点击次数:?
【字体:

序号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

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备  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工信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不收费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0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不收费

如有必要,进行评估

3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不收费

 

4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县发改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16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意见

不收费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县环保局

服务型环境检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报告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县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专家审查意见

不收费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不收费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27项。

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不收费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7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9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5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不收费

衔接国发〔201611号第9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10

建设工程地址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县科技局(地震局)

地震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发》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23号)第十七条

安全性评价报告

不收费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66项。


来源:邱县编办
责任编辑:邱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