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
发布时间: 2017-04-06 点击次数:?
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公 告
曲政办告〔2017〕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我县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现将衔接目录予以公告。县各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防止监管缺位。
曲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曲周县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发〔2012〕9号)第五条 |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
县教育体育局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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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
民办学校 |
县教育体育局 |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重点检查事项,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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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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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企业法人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消审批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执行,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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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4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县水利局 |
取消审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深度;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工程验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规模、内容全部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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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县水利局 |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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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县农牧局 |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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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7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2项 |
公民、法人 |
县文广新局 |
取消审批后,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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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3项 |
公民、法人 |
县文广新局 |
取消审批后,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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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9 |
公章刻制审批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县公安局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按照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工商[2017]13号要求,依托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章刻制信息的网上采集、备案,积极探索公章查询等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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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县城乡规划局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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