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审改办《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18〕1号)精神,做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事项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应省级调整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新增行政许可事项2项,其余13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不涉及。为确保调整事项衔接到位,农业局要认真做好新增事项的落实工作,制定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并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附件:曲阳县衔接省级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共2项)
曲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附件
曲阳县衔接省级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调整方式 |
调整依据 |
一、行政许可事项(新增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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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局 |
新增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二、初审转报行政许可事项(新增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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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登记初审 |
县农业局 |
新增 |
《农药管理条例》(2007年6月1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