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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发布时间: 2015-08-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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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国家登记局起草的《关于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和开办资金登记有关规定的方案》,经中央编办主任会议同意,报杨晶同志后获得批准。这个方案的出台,贯彻了中央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简化了事业单位办事程序,减轻了单位经济负担,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关于改革的过程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活动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标志,也是履约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是《民法通则》确定的法人重要条件。从《条例》实施到原《细则》出台的一段时间,各地在开办资金审核方面不尽一致,有的实行验资制度,有的由举办单位出证明,有的审核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等,为了统一规范,2005年版的《细则》统一要求实施验资制度。这项制度实施后,在规范执法、明确责任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不少地方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学者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为此,国家登记局从去年开始,根据改革大背景的要求,对开办资金制度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登门学习、专家咨询、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形成改革思路并最终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落实。

  2013年10月,国家登记局主要领导带队专程到国家工商总局学习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详细听取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同志的介绍,着重交流讨论了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内容。10月底,国家登记局又专门邀请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同志向全局同志和部分地方登记局同志详细介绍工商改革内容并进行了交流讨论。2013年10月至11月,国家登记局主要领导两次带队赴广东、山东两省进行了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等内容的专题调研。10月底,在北京组织召开了15个省级编办登记局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地方同志对改革的意见建议。11月,邀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国家登记局给全局同志讲解开办资金相关法律规定。

  从调研和座谈会的情况看,各方普遍认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简政放权,进一步方便事业单位,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国家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了改革方案,并获得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今年2月,中央编办印发新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6月,国家登记局制定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供地方参考执行。目前,全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已全面执行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反馈的情况看,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对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都予以支持和欢迎。

  二、关于改革的意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开办资金实行验资制度以来,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增加事业单位负担、影响办事效率、监管效果也不明显等问题,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和要求,改革开办资金登记制度,为事业单位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服务势在必行。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职能转变作为核心,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和抓手,政府工作重点要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因此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清理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编办在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后,按照中央政府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工作,目前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达600余项,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也是顺应这一改革大背景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需要

  去年6月,按照中央编办统一部署,登记局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局领导班子带领全局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教育学习,广泛征求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查摆和整改突出问题,坚持以整风精神,从严要求和务实作风,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各项工作。在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中,地方、部门和事业单位明确提出,应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中央编办领导也强调,要借鉴部门和地方的经验,带头进行相关改革,最终决定将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列入中央编办整改方案,并得到中央督导组的认可。

  (三)工商部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启示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二是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三是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国家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部门的改革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着重要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四)降低管理成本

  任何监管都要付出成本,科学选择监管方式对实现监管目标至关重要。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必须对已有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和反思,进行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在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之前,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时,需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为方便验资,国家登记局与中国工商银行于2009年联合印发《关于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开立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单位首先找好银行,凭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拟受理设立登记申请通知书》到银行开立有效期为三个月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举办单位或出资人将开办资金打入单位验资临时账户后,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单位普遍反映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帐户并提交验资报告,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另一方面,验资制度确实给事业单位带来了不少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一些经费比较紧张的事业单位,高额的验资费用让单位负担过重。通过改革,可以简化程序,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五)促进社会共治

  开办资金改革为确认制后,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事业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转变监管理念,注重创新监管方式,用制度来促进事业单位加强自律,强化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通过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事业单位基本登记信息和资产损益情况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三、关于改革后的实务操作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在申请设立和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根据一些地方登记机关的要求,国家局在今年6月份印发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改革后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

  (一)办理设立登记

  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事业单位不用再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而是改为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主要考虑是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因事业单位尚未刻制公章,无法以事业单位名义出具证明,通常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也是由举办单位予以拨付,改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也是较为合理,具有实质把关的作用。这种创新登记管理服务方式,既方便了事业单位,减轻了经济负担,简化了办事程序,又提高了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效率。

  (二)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在修订《实施细则》时,这一条没有修改。主要的考虑是,虽然开办资金的确认方式变了,但开办资金的法律意义没有改变,仍然是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因此,也就有必要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今年2月发布的最新修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可根据自身资产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同时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单位财务章。登记机关在审核时,要对该单位申请的数额与资产负债表进行对比,确认其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不超出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数额。

  (三)加强开办资金事中事后的监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是登记管理工作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创新,其效果和作用会逐渐显现。随着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也将会加大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真实性的监管力度,如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发现其资金数额为负值时,应要求事业单位增加资金或申请注销登记,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公示该单位“资金状况异常”,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利用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健全投诉举报及处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实地核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来源:任丘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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