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沧州市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19 点击次数:?
任政办字﹝2018﹞101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沧州市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44号)要求,为精准衔接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衔接事项
(一)取消事项
衔接沧州市7个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39项。我市衔接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4项。其中,行政处罚19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类2项、公共服务类2项。(见附件1)。
(二)承接事项
衔接沧州市11个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53项。我市衔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0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类2项。(见附件2)。
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承接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明确承接机构,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好、管好。承接部门要及时做好机构职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第一批“一趟清”和“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各类清单的动态调整。
(三)强化指导监督。承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服务。针对取消、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1.任丘市承接沧州市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
2.任丘市承接沧州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1
任丘市承接沧州市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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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别 |
取消事项 名称 |
设立依据 |
取消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科技局 |
公共服务 |
对假冒专利行为投诉的受理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北省专利条例》 |
此权力事项已包括在“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的处理环节中 |
2 |
科技局 |
行政确认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认定 |
《专利法》第六十条 |
《专利法》第六十条、《河北省专利条例》 |
此权力事项已包括在“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的处理环节中 |
3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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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未对此项处罚做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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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未对此项处罚做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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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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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或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或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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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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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未标注或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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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第1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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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第2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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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或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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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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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次修订(2017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2018年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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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不符合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的要求、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
相应违法行为,适用2015年9月1日修订的《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6 |
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
相应违法行为,适用2015年9月1日修订的《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7 |
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
相应违法行为,适用2015年9月1日修订的《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8 |
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不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承办或者代理的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
相应违法行为,适用2015年9月1日修订的《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9 |
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
相应违法行为,适用2015年9月1日修订的《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20 |
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
相应违法行为,适用2015年9月1日修订的《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21 |
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六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发布,2017年8月6日通过),法规修订删除该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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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分公司增设(注销)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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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教体局 |
其他类 |
高水平运动员高考优惠资格审核初审转报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0年河北省高水平运动员高考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1〕10号) |
《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5〕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2018年起高水平运动员高考加分项目已全部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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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政府办 |
公共服务 |
因公出国护照、签证;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 |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河北省因公出国赴港澳指南》 |
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审批事项公开问题的处理意见》(领五函[2004]776号) |
(外事科)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取消 |
附件2
任丘市承接沧州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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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法律依据 |
原实 施部 门 |
任丘 承接 部门 |
下放 方式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局 |
下放 |
沧州市不再办理 |
2 |
药品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不含连锁总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三条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局 |
委托 |
|
3 |
零售药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现场核查 |
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环节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第四条、第七条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局 |
委托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一个环节 |
4 |
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 |
行政确认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
沧州市人社局 |
人社局 |
下放 |
分级管理 |
5 |
节水设施验收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
沧州市水务局 |
水务局 |
下放 |
分级 管理 |
6 |
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
沧州市水务局 |
水务局 |
下放 |
分级 管理 |
7 |
土地整治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沧州市国土局 |
国土局 |
下放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建设条件验收 |
其他类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冀政办字[2015]100号 |
沧州市国土局 |
国土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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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机构校验(仅下放市级审批注册的无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
其他类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
沧州市卫计委 |
卫计局 |
部分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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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登记中的大、中型汽车注册登记(不包括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条 |
沧州市公安局 |
公安局 |
下放 |
市县两级同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