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市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07 点击次数:?
深政办发〔2016〕8号
深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市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2016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字〔2016〕27号)中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对接。我县接收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项(其中下放1项,委托1项)。同时,衔接市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7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委托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落实,确保无缝对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与落实工作,针对每一具体承接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科学制定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求使每一承接项目做到精准落地,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二、明确工作任务,搞好专业培训。县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省政府放权工作,及时调整业务骨干充实一线窗口,督促业务处室做好上下沟通,尽快完成工作对接。要切实加强岗前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三、及时调整目录清单,同步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务于接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的调整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时限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附件:1.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2.衔接市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深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附件1
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事项 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类别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01007 |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县发展改革局 |
作为子项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2 |
17023 |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县畜牧局 |
市政府委托县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实施。列入我县审核上报事项 |
附件2
衔接市政府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调整事项及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28001 |
《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及审验 |
县物价局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19、20、22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084号文《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各类市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审验承诺时限:每年6月底前;核发、变更法定时限:10-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依据(发改价格〔2015〕36号)取消该项 |
2 |
行政许可 |
16007 |
再生育审批 |
县卫计局 |
家庭发展科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自本级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依据新修订《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审批对象为“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含公有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2.夫妻一方是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再生育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 (市)、区级审批),其他不变 |
3 |
行政许可 |
20001 |
辖区内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 |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监局) |
行政审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核发:1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药品管理法》修改,市政府部门下放许可事项,将原县级审批项目名称规范为“辖区内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 |
4 |
行政许可 |
209005 |
《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审核 |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监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药品管理法》修改,衔接市政府部分下放事项,将我县原其他类权力事项“保健食品经营审核”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审核” |
5 |
行政确认 |
106001 |
延长危险废物储存期限的审批 |
县环保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无 |
不收费 |
承接市政府下放权力事项,列入县环保局“行政确认”类行政权力 |
6 |
行政处罚 |
021013 |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县教育局 |
招生办公室 |
1.《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 |
6个月以内 |
不收费 |
新教育法修订,新增(列入我县行政处罚) |
7 |
|
|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制发 |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监局) |
行政审批科 |
1.《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根据省食药监局文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为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县(市)、区级负责制发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