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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发布时间: 2016-04-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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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上级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下级部门设立对口业务机构)。

来源:涉县编办
责任编辑: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