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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发布时间: 2016-07-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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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市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平安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82号)要求,县编委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县有对口衔接任务的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和省、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9项,其中,保留实施3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6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编委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公开工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县行政审批局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1.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5


附件1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备注

1

23001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县林业局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县级项目名称为“征占用林地(初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

23001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县林业局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县级项目名称为“征占用林地(初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

23002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之外的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审批

县林业局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县级项目名称为“临时占用林地审核”;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附件2

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共6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备注

1

01002

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审批

县政府办公室

(县文物旅游局)

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内建设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考古勘探发掘报告

 

2

0600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离任报告

 

3

0600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清算报告

4

0600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

5

0600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清算报告

6

35002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来源:审改科
责任编辑:审改科L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