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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通知:涉政办字〔2016〕37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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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

  

平安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5号)要求,我县对省、市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承接,共计16项。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7日内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对省、市取消的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对省、市下放的事项,要规范管理措施,接住管好;对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进行落实,并将衔接落实方案报送至县审改办备案。

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衔接省、市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2.衔接省、市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0

附件1

涉县衔接省、市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7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权力类别

衔接部门

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备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涂改、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局

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涂改、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

省发展改革委

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处罚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局

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处罚

 

3

省民政厅

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省属社会团体

行政许可

县民政局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省管建设项目

行政监督

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5

省安全监管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行政许可

县安全监管局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6

省安全监管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行政许可

县安全监管局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7

省林业厅

《林权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行政确认

县林业局

《林权证》核发

取消林业部门《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附件2

涉县衔接省、市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1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1996年第49号)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监督

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他类

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3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18号)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

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4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5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6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八条、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

行政许可

县农牧局

委托实施

7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行政裁决

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8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确认

县林业局

 

9

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

行政许可

县商务局

邯政办告〔20144号已下放至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涉政办告﹝20151号已衔接。

 

 

 

 

 

来源:涉县编办审改科
责任编辑:涉县编办审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