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审改办关于做好省、市政府部门取消一...
发布时间: 2017-05-13 点击次数:?
顺审改办【2016】4号
顺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市政府部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保审改办〔2016〕9号)中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县衔接取消2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另有6项不涉及县本级,现一并公开。
开发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要对应取消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并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顺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县政府部门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2项,另有6项不涉及县本级,一并公开)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取消依据 衔接部门 衔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衔接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备注 1 省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县住建局(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5年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前已取消事项。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省安全监管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县不涉及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全监管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县不涉及 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全监管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县不涉及 5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县不涉及 6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县不涉及 7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县不涉及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勘测定界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县国土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