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审...
发布时间: 2017-05-13 点击次数:?
顺政办〔2016〕9号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前置材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奇葩证明”的问题,进一步优化为民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前置材料的通知》(保政办函【2015】185号)文件,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取消11项、调整7项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取消和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前置证明材料,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调整的前置证明材料,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具体工作流程,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附:1、县政府决定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目录
2、县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目录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
(及其他材料)目录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取消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
1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2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3 |
县国土局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4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 |
县卫计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5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校验 |
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政务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
6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许可 |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7 |
县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地名证明 |
8 |
县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节能备案证明 |
9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材料 |
10 |
县住建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官网备案审批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1 |
县农业局 (林业局)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
附件2
县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前置证明材料
(及其他材料)目录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涉及证明材料名称 |
调整意见 |
1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清欠机构证明 |
调整为内部 协查 |
2 |
县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 |
调整为内部 协查 |
3 |
县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银行) |
调整为内部 协查 |
4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清欠办提供) |
调整为内部 协查 |
5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具备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证明 |
调整为部门 协查 |
6 |
县发改局(商务局) |
粮食收购许可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证明 |
调整为部门 协查 |
7 |
县气象局 |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
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气象资料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 |
调整为已核 发有效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