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编委办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12 点击次数:?
肃宁县编委办责任清单
单位名称:肃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机构编制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机构编制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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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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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
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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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制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县委、县政府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全县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各级各类机关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推进机关后勤改革。 |
研究制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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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各级各类机关人员编制总额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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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推进机关后勤改革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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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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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调县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能分工。 |
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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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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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审核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审核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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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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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核县直各部门和乡(镇)的机构编制分类工作 |
审核县直各部门和乡(镇)的机构编制分类工作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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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提出指令性安置人员及正常调动人员进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审核意见,报县编委审定;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编委并上报县委、县政府。 |
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提出指令性安置人员及正常调动人员进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审核意见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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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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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究制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或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责任任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
研究制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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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或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责任任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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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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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信息工作 |
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县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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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编制使用核准等工作 |
机构编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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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 |
负责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
行政审批改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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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
行政审批改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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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等事项 |
行政审批改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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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提出下放、保留、取消意见制定有关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
行政审批改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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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登记备案、调整、目录编制和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 |
行政审批改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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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
行政审批改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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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县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和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
负责全县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和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
电子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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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
电子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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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法人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监管
单位名称:肃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推动全县事业单位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 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 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三、 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
四、 监督检查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媒体进行公告,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提供年报告日期。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 监督检查处理
(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