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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人民...

发布时间: 2017-05-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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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 市 区和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

现将《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向县 区和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36号)转发给你们,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对接收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

 

附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和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6


市政府部门向县(市、区)和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法律依据

事项类别

备注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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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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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23日国务院令第146,19953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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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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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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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7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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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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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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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日国务院令第62,20079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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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广告发布登记

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198710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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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批权限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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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高度小于24m的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批权限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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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批权限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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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级加油加气站,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批权限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10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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