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省审改办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
时间: 2016-10-10 作者:唐山编办
关于衔接省审改办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唐审改办〔2016〕7号
各县(市、区)审改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省审改办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在深入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审改办研究决定,衔接取消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衔接工作完成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唐山市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唐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唐山市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8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衔接取消部门 |
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取消依据 |
取消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1 |
省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规划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市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省安全监管局 |
市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
3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省安全监管局 |
市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4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省安全监管局 |
市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
5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不涉及我市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6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不涉及我市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7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不涉及我市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省国土资源厅 |
市国土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