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2-29 点击次数:?
望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保政办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40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8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32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县审改办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县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六、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望都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40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收费标准及 依 据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 |
节能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公安局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4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5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 |
《清算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清算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8 |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9 |
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财务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
《清算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望都县国土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txt)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环评文件编制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3 |
排污许可证核发(大气、水) |
县环保局 |
排污许可证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
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4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县住建局 |
竣工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6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河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7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8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 |
报送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9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县住建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1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县住建局 |
安全评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二条 |
安全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 |
县住建局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3 |
河道采砂审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
县水利局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4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 |
县水利局 |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利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28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6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衔接国发〔2015〕31号第30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 |
初步设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8 |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县水利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3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9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
县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33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1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
安全设施设计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4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5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6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1.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2.衔接国发〔2015〕58号第6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7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8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9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人防办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40 |
在危机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 |
人防办 |
在危机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审查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施工图审查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附件2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共4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 服务事项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 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 申请人收费 |
备 注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县工信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国发 〔2015〕58号第66项 |
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专家审查意见 |
不收费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6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验收监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
不收费 |
|
4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国发 〔2015〕58号第7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