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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时间:Apr 24, 2017 11:11:20 AM 作者:威县编办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批清理规范17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201728

 

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实际,此次共衔接取消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其它16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中央直属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无需我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威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录(共1项)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

                                              20174 24


衔接保留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1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编码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30533320107982F-XK-002-0000

县审批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