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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农药经营许可和特种设备相关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Jun 5, 2018 5:28:52 PM 作者:威县编办

 

 

 

 

 

关于规范全县农药经营许可和特种设备相关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威审改办20181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药经营许可和特种设备相关许可审批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规范全市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审批工作的通知》(邢审改办〔201810号)和《关于规范全市特种设备相关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邢审改办〔201811号)要求,现就我县农药经营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审批工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情况,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并列入市、县两级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县行政审批局按照本级权限负责农药经营许可核发、延续、变更及组织相关审查等工作,同时,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县农业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支持。县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将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等信息公开,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办事。

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为行政许可,列入市、县两级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负责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补发等相关工作,县级负责特种设备(除移动式压力容器之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补发等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维持目前分级审批模式,市级负责省级及以上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复审、注销等相关工作,县级负责市级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复审、注销等相关工作。

同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和市政府《关于规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邢政字〔201723号)要求,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工作统一由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支持。县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将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等信息公开,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办事。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农业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市审改办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制度(试行)的通知》(邢审改办〔2017〕8号)及“审管分离”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县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将审批信息及备案情况向县农业局推送,农业局要及时将处罚、抽查等监管情况向县行政审批局反馈,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市审改办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制度(试行)的通知》(邢审改办〔2017〕8号)及“审管分离”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县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将审批信息向县市场监管局推送,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处罚、抽查等监管情况向同级行政审批局反馈,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三、其他工作要求

县行政审批局要按照全县“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尽快制定相关事项办理具体优化精简举措,并实现在“河北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权力新增调整情况向本级审改部门进行备案,按有关规定对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清单同步进行动态调整及公开。 

 

 

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