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31:23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共9项)
(其中:部门职责2项,与相关部门职责2项,公共服务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年6月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对全县卷烟市场进行监管。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卷烟打私打假和卷烟市场的清理整顿;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保护合法商户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整顿卷烟市场经济秩序。 |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对全县卷烟市场进行监管。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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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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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卷烟打私打假和卷烟市场的清理整顿;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保护合法商户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整顿卷烟市场经济秩序。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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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加强销售网络建设,进行网络营销和客户服务。 |
全面加强销售网络建设,进行网络营销和客户服务。 |
营销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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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建平 填报时间:2015.6.25 联系电话:522525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无证无照 经营卷烟 |
工商局 |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近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刘某无烟草专卖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现场查获卷烟39条。经进一步调查,该涉案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检测,全部为真品卷烟。烟草专卖局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刘某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烟草 |
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无证零售烟草制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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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卷烟违法 经营行为 |
公安局 |
配合烟草查处、打击排查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文安县烟草专卖局城区稽查中队于近日对黄甫管区 “某某超市”依法检查过程中,超市店主抗拒检查、暴力抗法,殴打专卖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烟草 |
依法查处各类卷烟违法经营行为。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 |
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由本级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需要进行公开事项。包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服务咨询、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电话、政务公开监督电话等内容。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5222731 |
2 |
卷烟打假宣传 |
负责加强烟草专卖法规政策和打假案例的宣传,提高普法质量和效果。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5222731 |
3 |
卷烟市场监管 |
加强卷烟市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市场整治,维护卷烟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卷烟零售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5222731 |
4 |
卷烟零售终端服务 |
扎实推进辖区卷烟零售终端的服务,进一步完善终端功能、规范终端服务、提升终端形象,引导终端零售户诚信经营、守法自律,从而规范区内卷烟市场。 |
营销服务科 |
5230883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统计执法检查
单位:文安县烟草专卖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烟草专卖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