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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18-09-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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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吴桥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吴桥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1 兵役登记 其他权责 党政办公室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不定期 不收费
2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户籍迁出本省的;2.死亡的;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4.被判刑的;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不定期 不收费
3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死亡申报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30日 不收费
4 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河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6】32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沧民发【2016】8号)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30日 不收费
5 临时救助审核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不定期 不收费
6 高龄老人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80岁至100岁) 不定期 不收费
7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申请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63号)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不定期 不收费
8 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不收费
9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不收费
10 农村危房改造申报 行政确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7]47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7〕37号     
不收费
11 小摊点备案证办理 公共服务(劳动就业) 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 即办 不收费
12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办公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外出工作生活的本镇公民 即办 不收费
13 再生育夫妻审核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办公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章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 即办 不收费
14 一、二孩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办公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符合条件的本镇公民 即办 不收费 包括流动人口
15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统计和发放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办公室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符合条件的本镇公民 即办 不收费
16 各类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办公室 依据事实开具相关证明 不收费
17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办公室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户籍在本省; 2 、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不收费
18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审核 行政确认 军队退役人员管理服务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30日 不收费
19 粮食补贴分户、过户及变更卡号 公共服务 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不收费
20 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审核 行政确认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30日 不收费
21 农村低保户供养待遇调查审核 行政确认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专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核查 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公民 30日 不收费
22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本镇年满16周岁公民 30天 不收费
23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登记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省政府2014-69号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本镇年满60周岁公民 每年4月 不收费
24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审核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本乡镇公民 每年8月份 不收费
25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省政府2014-69号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本乡镇公民 30天 不收费
26 异地企业养老保险所离退休人员年检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32号 本乡镇公民 即时办理 不收费
27 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乡镇公民 3个月 不收费
28 农村慢性病重症的申报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重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人社字【2016】474号);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重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人社字[2016]474号):参保患者应向参保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或社区工作站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乡镇社保所或社区工作站对参保居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患者身份,申报病种是否符合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连同参保居民的《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本乡镇公民 30天 不收费
29 新农合参合服务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5]21号) 本乡镇公民 30日 不收费
30 贫困户纳入 公共服务(扶贫脱贫)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关于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退出“回头看”试点工作方案 本乡镇公民 不收费

来源:吴桥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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