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18 点击次数:?
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新审改办〔2017〕1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市审改办〔2017〕1号),区审改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取消的1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进行了衔接,决定对应衔接取消2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做好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8日
附件 | |||||
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市级在受理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2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已下放事项,由县级衔接。 |
来源:新华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新华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