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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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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5〕17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5〕30号)和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字〔2015〕15号),设立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己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3、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县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承担全县食品(含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全县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六)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负责建立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十二)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十三)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五)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十六)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八)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监测,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九)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二十)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十二)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二十三)负责拟定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定、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二十六)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形码工作。

(二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二十八)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全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二十九)承担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三十一)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初审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运转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秘、档案、督查督办、安保、保密、会议组织、人员培训、政务信息管理等工作;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拟定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建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等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拟定财务、资产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性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的缴库和监督管理;承担行政后勤装备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内部审计。

(三)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劳资、社保工作;负责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职称报审、评聘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和实施奖励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罚没许可证和执法证件的换发、年检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相关考核工作;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拟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最速体系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承担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行政许可股

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办理核准企业名称;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类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县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负责行政审批的信息统计和有关资料服务;依法负责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

(七)食品生产监管股

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含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风险分析和预警;负责调查处理全县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全县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食品流通监管股(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含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全县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风险分析和预警,依法组织开展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承担流通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流通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九)餐饮消费食品监管股

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行政许可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许可的有关规范;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含酒类)安全管理规范;依法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十)药品监管股(挂医疗器械监管股牌子)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定;依法监督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的经营和使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农村药品监督网和药品供应网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依法监督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负责全县药品质量抽验工作。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GAP)、药品生产(GMP)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制剂企业、科研单位);组织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管;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验,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使用备案职责。

(十一)市场维权股(挂兴隆县12315指挥中心牌子)

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

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打造服务社会的品牌窗口,构建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负责受理经营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系统单位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及消费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市场(合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执法体系建设。

(十二)企业监管股

负责组织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商标广告监管股

负责商标培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驰名、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广告许可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化妆品广告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标准计量股

监督管理全县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办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形码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五)质量监管股(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牌子)

组织实施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综合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纪检监察室

负责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系统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资金、项目、设备采购等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受理查处机关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问题;完成局党委、局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不占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职职数),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1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派出机构:行政编制共57名。

(一)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挂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分局牌子)

机构规格为副科级,编制7名,领导职数1正1副。

主要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分局

机构规格为副科级,编制6名,领导职数1正1副。

主要职责:负责对运输行业的个体及从事、组织货运业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分局

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分局内设综合室、许可室、执法室,内设机构为股级。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编制13名,领导职数1正2副。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壁山分局,编制9名,领导职数1正2副。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兰峪分局,编制6名,领导职数1正1副。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营房分局,编制6名,领导职数1正1副。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道河分局,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1副。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杖子分局,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1副。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农牧局和县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互相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规划和政策。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