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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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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2011〕24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13号)和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12号),设立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兴隆县测绘管理办公室),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强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参与县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写、修改,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编写、报送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协助县政府进行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落实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监督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负责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市矿业权登记、转让初审;办理市政府授权的矿种采矿权登记发证;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协助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乡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责任。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协助征收资源收益。依法协助组织土地、矿产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全县范围内测绘行政管理,维护测量标志;负责测绘技术管理与成果质量监督;负责全县测绘队伍资质管理。

(十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兴隆县国土资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信息、督查、综合、新闻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保卫、接待、后勤、车辆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干部工作。

(二)法制股

审查本局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起草或组织各类行政措施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或参与对土地、矿政、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通性问题,向局领导提出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的意见;受局长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应诉事宜;负责局机关及各股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听证工作;负责土地、矿山、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的审核,调解土地权属争议。

(三)财务股

负责制定局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国有资产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缴;承担省厅、市局和县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收支、财务核算及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编制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编制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算工作;负责审核直属单位预算建设计划;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对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资工作。

(四)耕地保护股

承担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施用途管制、负责建设用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方案;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征占用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拟定全县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政策;拟定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

(五)测绘股

负责管理全县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县级测绘成果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开出版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仲裁测绘纠纷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7人,其中:局长1名(兼任测绘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核定股级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人。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执行。

(二)县水务局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1、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2、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3、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并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4、依法转让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