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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5-12-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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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编〔2013〕1号

 

 

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兴隆县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已报市编办审核同意,并经县编委会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参照《兴隆县事业单位分类目录》,认真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报县编办。

 

 

                          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

                                

 

兴隆县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冀政府办函〔2013〕61号)精神,现就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分类范围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分类标准和要求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主要职能不是行政职能的,不划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之一: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配置。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的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实施步骤

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并于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制定方案阶段(11月中旬前完成)。机构编制部门要搞好动员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县编委会批准实施。

(二)审核报批阶段(12月中旬前完成)。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兴隆县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事业单位初步分类意见要在12月上旬与县编办进行沟通协商,再形成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正式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底前完成)。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兴隆县事业单位分类目录

         2、事业单位分类情况明细

 

 

 

                                                       

 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印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