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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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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字〔2017〕33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精神,县审改办对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经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县政府研究决定,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1项。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县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项编码同时废止。各部门要对取消的事项加强监管,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二、各相关部门要在文件印发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要将涉及本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三、县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取消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应取消未取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县审改办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网、县政务服务大厅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附件: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11项)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11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11130822000967246E-XK-002-0000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 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 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2002年12 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 号)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11130822000967246E-XK-007-0000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 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重点检查事项,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3

11130822000967211U-XK-008-0000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深度;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工程验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规模、内容全部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

11130822000967211U-XK-019-0000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 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 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5

12130822000967238G-XK-022-0000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2项

公民、法人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6

12130822000967238G-XK-023-0000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3项

公民、法人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7

11130822000967342P-XK-013-0000

公章刻制审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县级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按照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工商〔2017〕13号)要求,依托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章刻制信息的网上采集、备案,积极探索公章查询等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8

 

在海洋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 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 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改进管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加强对在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监管。

兴政办字〔2017〕16号文件《兴隆县本级不予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9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兴政办字〔2017〕16号文件《兴隆县本级不予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0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个人、企业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采用双随机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渔业港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畅通举报渠道,禁止在上述区域从事生产活动。

兴政办字〔2017〕16号文件《兴隆县本级不予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1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4年10 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 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行政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 —)第24 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优化辖区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布局,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兴政办字〔2017〕16号文件《兴隆县本级不予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来源:兴隆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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