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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关于取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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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字〔2017〕34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

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二十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由“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的气象资料”。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7〕52


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取消气象主管部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该许可取消后,气象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防止监管缺位。同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清单及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知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2日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