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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15 点击次数:?
兴政办字〔2017〕57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审改办《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7〕1号)和市审改办《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承审改办〔20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此次共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兴隆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兴隆县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