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10 点击次数:?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课题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工作,加强对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的管理,推进课题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机构编制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密切联系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献计献策。
第三条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为厅级课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委编办)为课题主管部门,负责课题的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负责课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委编办组织专家成立课题评审组对课题进行立项和结项评审。课题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课题数量确定。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库专家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的,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具有保密、解释说明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省内各级各部门、高等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协会均可组织申报课题,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管理,确保课题按时结项。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省委编办每年面向全省发布研究课题指南。课题研究坚持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九条 课题分为一般性课题和申领课题。省委编办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调整课题类别。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通过省内各级各部门、高等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协会申报课题。每位申报人只能主持申报一项课题,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项课题。同一课题项目已被其他单位立项的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丰富的机构编制工作经验,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材料和研究成果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人自行下载《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申请书》,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符合申报申领课题条件的,须提交《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领课题申请书》。
第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委编办申报的课题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委编办、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汇总后统一报送。原则上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委编办至少申报1项课题。省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申报课题的,由本单位科研(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立项标准:
(一)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二)课题选题具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
(三)课题研究应具有时效性和前瞻性,研究计划符合实际需要,预期能够产生对机构编制工作有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
(四)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对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立项程序:
(一)省委编办课题评审立项一般经过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资格审查、课题评审组评审、省委编办审批、印发立项通知四个环节。
(二)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对申报的课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课题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择优评出拟立项课题。
(四)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整理课题评审组意见后,报省委编办审批。
(五)省委编办对评审意见审批后,公开发布课题评审结果并印发通知,课题正式立项。申领课题立项须同时签订《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领课题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对无故停止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省委编办将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名称、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编办批准。
第十九条 课题主研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编办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划拨,按省委编办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拨付。
第二十一条 省委编办将对申领课题和成果优秀的征集课题进行部分资助,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筹解决。课题资助金额和方式根据财政专项经费金额、立项课题数量和研究成果质量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等必要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拨付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确保经费用于课题研究。
第二十五条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的课题,省委编办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课题评审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省委编办每年组织课题结项评审,结项时间由省委编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自愿选择结项时间并按时提交结项材料。需延期结项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编办批准。课题研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年度。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要严格遵循《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成果格式要求》。课题结项时需提交《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结项申请书》和课题研究成果。相关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纸质版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1式5份。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正式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其中,一般性课题研究报告一般要求5000字以上,申领课题研究报告一般要求8000字以上。正式发表的论文、著作和经领导签阅的研究报告需注明“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申领课题”。研究成果呈报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签阅须提前征得省委编办同意。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要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的相关要求,坚守底线,诚信科研。研究报告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得超过10%。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结项标准:
(一)结项材料齐全,研究成果体例完整、逻辑清晰、语句通顺、格式规范;
(二)研究成果内容详实,注重运用数据和实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对解决我省机构编制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研究成果凡已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的,或党委、政府等部门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用的,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并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可作为结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结项程序:
(一)课题评审结项一般经过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资料审核、课题评审组评审、省委编办审批、印发结项通知四个环节。
(二)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对申请结项的课题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课题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课题进行结项评审,择优评出优秀研究成果。
(四)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整理课题评审组意见后,报省委编办审批。
(五)省委编办对评审意见审批后,公开发布课题评审结果并印发通知,课题正式结项。
第七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三条 对具有一定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省委编办将以适当方式呈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编委领导审示,同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相关评奖活动,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成果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建议所在单位将其取得的成果作为业务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