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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070001 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民政局 社会管理股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2.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七条、第八条3.《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冀民〔2014〕53号)第七条 养老机构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70002 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民政局 民组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 6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70003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民政局 社会管理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 6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070004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民政局 殡管所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第二十八条 公墓建设单位 按照要求完成本级所需办事项 不收费
政府内部审批 070005 烈士评定申报 民政局 优抚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公民 按照要求完成本级所需办事项 不收费
政府内部审批 070006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备案以及补发伤残证件申报 民政局 优抚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按照要求完成本级所需办事项 不收费
政府内部审批 070007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去向 民政局 干休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2号)第七部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 按照民政部文件具体规定和要求 不收费
政府内部审批 070008 乡镇级行政区划管理 民政局 地名办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95〕8号)第五条、第八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 涉及乡镇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单位 按照要求完成本级所需办事项 不收费
政府内部审批 070009 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报 民政局 优抚股 民政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4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按照要求完成本级所需办事项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71001 对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民政局 民组办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区属社会组织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71002 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民政局 殡管所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2号)第六章 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71003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民政局 地名办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 和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行政强制 072001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局 民组办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属社会组织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行政确认 076001 对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撤销进行公告 民政局 民组办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县属社会组织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行政确认 076002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民政局 安置办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2.《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行政确认 076003 婚姻登记 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婚姻登记当事人 当场办结 不收费
行政确认 076004 收养登记 民政局 社会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第十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 法定时限三个月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第22号)收费标准:收养登记费共计250元人民币,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人民币,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
行政监督 078001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民政局 民组办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属社会组织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其他类 079001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民政局 救灾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民间组织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其他类 07900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民政局 民组办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县属社团、民非企业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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