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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1200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环境保护局 项目管理股(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期限: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承诺期限:登记表当日批复;报告表2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书在公示期后5 个工作日内批复。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02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境保护局 项目管理股(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期     承诺期限:20天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03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环境保护局 项目管理股(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期限:20天承诺期限:5天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04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文件的审批 环境保护局 项目管理股(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7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防治污染设施纳入施工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文件。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05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环境保护局 项目管理股(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征收 123001 排污费征收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无法定时限 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文件要求:废水中COD、氨氮和五种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为2.8元/当量;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为2.4元/当量。
噪声在建制镇及以上,超标即收费,标准每月超标1分贝350元、2分贝440元、3分贝550元、4分贝700元、5分贝880元、6分贝1100元、7分贝1400元、8分贝1760元、9分贝2200元、10分贝2800元、11分贝3520元、12分贝4400元、13分贝5600元、14分贝7040元、15分贝8800元、16分贝及以上11200元。
行政处罚 1210001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警告或者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2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3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4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5 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6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7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8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09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10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1210011 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12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行政处罚 1210012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行政处罚 1210014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行政处罚 1210015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行政处罚 1210016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1210017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18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19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
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0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代治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1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可以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代治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2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023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4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5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6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7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行政处罚 1210028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29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210030 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1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2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3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4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5 违法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行政处罚 1210036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工业
固体废物时弄虚作假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7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8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9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0 拒绝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1210041 拒绝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2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3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
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4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时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5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6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7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8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49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50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051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行政处罚 1210052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1210053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54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55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56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57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058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或者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未重新申请领取10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 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59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60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61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6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 121006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 年以上,或者未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06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 年以上,或者未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065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066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067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6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6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0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7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或者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1210077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保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8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79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法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8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1210081 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核准其申请,给予警告,并记载其不良记录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其申请,给予警告,并记载其不良记录
行政处罚 1210082 未按规定填写、运行转移单据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行政处罚 1210083 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84 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将有关信息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行政处罚 1210085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
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二)新化学物质名称;登记用途;(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行政处罚 121008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87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88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89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0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1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2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3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4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5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6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7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8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依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99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0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1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2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费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代处置,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4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5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6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107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8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
或者撤销批准
文件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证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09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110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11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11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代处理或者实施退役,并处1 万元以上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1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14 违法造成辐射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115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1210116 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 年内(2007年3 月1 日前)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第五章 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17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
行政处罚 1210118 违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19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未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21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 1210122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23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24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25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 1210126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27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28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行政处罚 1210129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
染物排放情况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0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1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管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外,还可以要求被检查的持证单位提供运营资质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关系证明、有关运营业务的文档、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运行检测和运行操作记录、设施运行评估报告等材料,并进入被检查的持证单位及其负责运行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现场核查时,持证单位应当如实报告设施运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2 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四)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六)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3 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
虚作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四)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六)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4 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四)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六)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 万元
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5 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6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7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3 万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210138 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
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5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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