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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190001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及重新注册许可 卫计局 审批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自然人 法定时限3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2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许可 卫计局 审批服务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45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3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卫计局 审批服务股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自然人 法定时限15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4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卫计局 审批服务股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517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事业、公民个人 法定时限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5 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 卫计局 审批服务股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执业许可证;其从业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45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7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许可 卫计局 医政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45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8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卫计局 审批服务股 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其
他社会组织
法定时限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09 签发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卫计局 妇幼保健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新生儿 一个月之内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90010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 卫计局 妇幼保健院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适龄儿童 入园前体检 65元/人
行政许可 190011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证; 卫计局 妇幼保健院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每年一次 女:223元/人     男:183元/人
行政许可 190012 婚前医学检查。 卫计局 妇幼保健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准备结婚的对象 婚前体检 女:238元/人  男:138元/人
行政许可 190013 再生育审批 卫计局 政法股和流动人口管理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自然人 承诺时限(县级审批一个月内,市级审批三个月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9100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
行政处罚 191002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191003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191004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191005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91006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91007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191008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91009 采取不正当手段误导招揽病人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病人。 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91010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191011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或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行政处罚 191012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191013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
行政处罚 191014 使用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等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行政处罚 191015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行政处罚 191016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行政处罚 191017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行政处罚 191018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企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行政处罚 191019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度,未设置监控部门与配备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行政处罚 191020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 191021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行政处罚 191022 未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
行政处罚 191023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事业单位、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行政处罚 191024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行政处罚 191025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91026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或超过有效期擅自供水等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行政处罚 191027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即上岗工作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91028 生产或销售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无卫生许可批件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91029 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91030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许可证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或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行政处罚 191031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行政处罚 191032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企业、事业、公民个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行政处罚 191033 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备或挪作他用,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的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
企业、事业、公民个人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行政处罚 191034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91035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
事业单位、法人、公民个人 法定时限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
行政处罚 191036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91037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企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行政处罚 191038 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个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91039 医疗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没有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没有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没有达到消毒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没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3个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强制 192001 封闭公共场所饮用水水源、封闭食品及相关物品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0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92002 查封或扣押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等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30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92003 先行登记保存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企业、事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7日 不收费
行政征收(行政性事业收费) 193001 社会抚养
费征收
卫计局 政法股和流动人口管理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自然人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行政监督 198001 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企业、事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98002 医疗卫生监督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自然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98003 学校卫生监督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9日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
事业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98004 生活饮用水监督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98005 放射卫生监督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卫生部令第46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98006 母婴保健监督
管理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事业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98007 传染病防治监督 卫计局 卫生监督所 《消毒管理办法》第3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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