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政府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行政许可 | 260001 |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冀价行费[2014]27号。每平方米1300元,6B级按首层面积每平方米200元。 |
行政许可 | 260002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及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冀政[2007]49号。简易工程每平方米800元,人员出入口每平方米1200元,5级以下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出入口每平方米2500元,通气孔每个8000元,兼做人员安全出入的通气孔每个15000元。 |
行政许可 | 260003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260004 | 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政府办 | 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1996年7月5日修正)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是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是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1令,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意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卖或赠送。 | 自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处罚 | 261002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不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03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04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05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休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06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休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与使用效能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07 | 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08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09 |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0 |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1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2 |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3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4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5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6 | 不按人防部门的要求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以及需要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安装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
行政处罚 | 261017 |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18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261019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2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21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22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23 | 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十三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24 |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政府办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无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261025 | 违反《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行政案件的查处 | 政府办 | 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自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
行政监督 | 268001 | 档案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政府办 | 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自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1 | 规范性文件备案 | 政府办 | 法制办 |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9号)第十一条: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由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监督机关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的,由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2 | 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 | 政府办 | 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1993年省政府令第88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五条第三项(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审核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证件发放数量和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3 | 行政执法备案 | 政府办 | 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二十九条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4 | 行政执法权限、管辖权限争议的决定 | 政府办 | 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5 | 规范性文件审核 | 政府办 | 法制办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22号)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2001年省政府令第28号)第三十条 报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直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6 |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 政府办 | 法制办 | 《河北省罚没财物暂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五条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第六条执法机关实施罚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司法机关除外)。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7 | 行政复议 | 政府办 | 法制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其他 | 269008 | 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批准 | 政府办 | 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三十三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履行; (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