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行政许可 | 28000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地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280002 | 对纳税人纳税定额的核准 | 地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280003 | 对采取实际利 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280004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280005 |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强制 | 282001 |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强制 | 282002 | 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强制 | 282003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强制 | 282004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强制 | 282005 | 当期税款税收保全 | 地税局 | 管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纳税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