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供销社行政权力清单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
行政许可 | 320001 | 《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 | 县供销社 | 徐水县盐政执法大队 |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 碘盐的零售业务,由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售单 位和个人经营。 |
企业和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行政处罚 | 321001 | 食盐购销违法行为处罚 | 县供销社 | 徐水县盐政执法大队 |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加工, 没收其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碘盐加工企业加工、供应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加工、销售,并责令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重新补碘,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非高碘地区批发、零售 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贩运、加工、销售食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部门、供 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和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