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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组织领导全区的民族宗教工作。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综合股

 

做好全区的民族宗教工作

综合股

 

2

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乡(镇)村和区直部门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情况。

全区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综合股

 

对乡(镇)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督促和指导

综合股

 

3

调查研究全区民族宗教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研

 

综合股

 

提出民族宗教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综合股

 

4

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的事宜,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

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事宜,做好民族成分的变更手续

综合股

 

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重大事项,做好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

综合股

 

 

                                               

5

推动少数民族村的经济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资金的争取工作,帮助少数民族村和特困户解决特殊问题。

做好少数民族村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

综合股

 

帮助少数民族村特困户解决问题

综合股

 

6

管理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鉴定工作

根据相关手续做好少数民族成分的鉴定工作

综合股

 

 

7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拨、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拨、培养和教育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

 

综合股

 

 

8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重大宗教活动,管理、团结、教育教职人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和各场所的重大宗教活动

综合股

 

管理、团结、教育教职人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综合股

 

                            9

管理民族宗教团体,指导其加强组织、思想、制度建设和自养事业。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搞好自身建设

综合股

 

10

协助公安外事机构管理宗教外事,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协助公安做好宗教外事,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综合股

 

11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方面的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

综合股

 

维护全区宗教方面的稳定

综合股

 

12

做好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来信、来访。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来信和上访工作,保持民族宗教工作稳定

综合股

 

13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对民族宗教团体的管理

区民宗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例如成立道教协会,由民宗局同意后,到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完后,由区民宗局和民政局共同监管。

区民政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2

高考加分

区民宗局

根据考生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信确认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先到当地派出所开取本人户籍证明信,然后带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信到民宗局开取少数民族证明信,再把少数民族证明信交到教育局。

区公安局

提供考生的户籍证明信

区教育局

负责收取考生高考加分证明信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民族知识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

开展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民族政策咨询解释,提高社会对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知晓度。

综合股

0312-8683692

2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按照市宗教局的部署,在全区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综合股

0312-8683692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区民宗局施行属地管理的9项行政执法事项。区民宗局主要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依据区行政职权目录,施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执法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区民宗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区民宗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

(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      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    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区民宗局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      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      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      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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