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财政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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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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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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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有关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贯彻落实《预算法》研究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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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
预算股、会计股(治税办) |
收费管理中心按分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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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区与乡镇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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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区级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
承担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 |
会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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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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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财政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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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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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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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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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支出政策,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
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办理预算追加事项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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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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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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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市对我区的转移支付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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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全区年度预算草案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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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支出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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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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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预决算公开工作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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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决算汇编、审核批复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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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财政总决算编审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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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
社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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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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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组织征缴、“收支两条线”落实工作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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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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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罚没物资的收缴、处置和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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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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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国库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
组织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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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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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负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进行指导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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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进全区国库管理改革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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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财政统发工资,负责统发工资数据库的维护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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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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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清算和会计结算,负责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监督检查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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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国资采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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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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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职责。 |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
国资采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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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工作 |
国资采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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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政府公物仓的日常管理 |
国资采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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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负责PPP模式推广应用,负责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 |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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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行教育、科技、农业、扶贫、环保、交通、资源、环境、金融、公私合作、涉外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 |
各资金管理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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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监督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和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
各资金管理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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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执行 |
基建企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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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 |
基建企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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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PPP模式推广应用,负责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 |
基建企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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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审核、汇编全区国有资本经营与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办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
负责审核、汇编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办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
国资采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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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国资采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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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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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
收费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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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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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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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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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
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
农业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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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 |
农业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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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核算、监督、绩效评价 |
农业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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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工作,监督产业化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区级验收工作 |
农业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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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政策,管理相关财政支出。 |
执行支持就业、卫生、医疗、养老、抚恤、低保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 |
社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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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
社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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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 |
社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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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管理区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承担外债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负责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区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项。 |
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赠)贷款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监督资金的使用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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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资金管理,负责政府债务的统计决算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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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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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贷款项目资金的监督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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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建立还贷准备金,及时足额还贷,维护政府信誉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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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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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令、规章,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 |
会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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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监督 |
会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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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
会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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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和管理监督 |
会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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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 |
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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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承担会计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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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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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控制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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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专项资金监控系统平台的日常管理、监督 |
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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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研究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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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查区直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负责组织和监督区直部门预算绩效的执行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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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级政府支出(含区级财政补助乡镇支出)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问责和奖惩建议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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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绩效评价信息管理工作;指导乡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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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财政体制管理的责任。负责拟订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组织实施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
提出对乡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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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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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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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区对乡镇的年终体制结算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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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对乡级财政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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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执行管理权限内的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
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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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调控全区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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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
会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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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理权限内的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
会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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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
负责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改革工作 |
农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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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组织指导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 |
组织指导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 |
人秘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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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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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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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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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
按照区依法治区办公室的统一布署,组织开展全区财税法规政策宣传。 |
收费管理中心 |
868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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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解读和咨询解答 |
通过徐水区财政信息网、徐水区人民政府网、徐水区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培训通知,宣传解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办法,并认真接待会计人员来电来访,解答相关咨询。 |
会计股 |
8683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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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外贷款政策宣传解读和咨询解答 |
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等贷款政策宣传及答复咨询。 |
预算股 |
8683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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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专项检查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对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并核实相关问题。
(三)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五)提交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检查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会计人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内容
1. 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九)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区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情况;
(二)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组织的检查一并开展;
(三)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专项检查;
(四)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五)区级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六)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财政厅。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