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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局有关股(室)所

 

负责食品药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

2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餐饮保化监查股、食品保化监督所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食品保化监督所

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违法行为。

食品保化监督所

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保化监督所

 

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食品保化监督所

 

3

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承担保健食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现场审核工作。

餐饮保化监查股、食品保化监督所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和安全性评审工作。

食品保化监督所

依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保化监督所

4

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依法查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

药械监查股

 

拟定全区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药械监查股

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

药械监查股

 

负责GSP认证指导和跟踪检查工作。

药械监查股

 

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药品行为。

药械监查股

 

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戒毒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药械监查股

 

5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标准。

药械监查股

 

药械监查股

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的风险评估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案件查处工作。

药械监查股

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药械监查股

6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

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督、移交及汇总上报工作。

药械监查股

 

审查保健食品广告。

食品保化监督所

 

7

负责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投诉举报。

综合股

 

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局有关股(所)

8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

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

食品保化监督所

 

负责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

药械监查股

 

9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独立承办或组织协调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工作

局有关股(室)所

 

10

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办理核准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册科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册科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册科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册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册科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注册科

 

11

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济机构、经济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打造服务社会的品牌窗口,构建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负责受理经营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系统单位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市场(合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执法体系建设。

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

市场科

 

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

 

市场科

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市场科

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

市场科

指导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场科

12

负责广告业务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检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广告业务发展规划。

商广科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

商广科

广告监督管理。

商广科

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商广科

指导广告审查机构行业组织工作。

商广科

13

负责商标管理、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驰、著名商标培育推荐。

商广科

 

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

商广科

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保护。

商广科

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商广科

14

依法组织开展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及相关市场准入;承担流通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流通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流通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监督管理科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及相关市场准入

食品监督管理科

承担流通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食品监督管理科

实施辖区流通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食品监督管理科

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流通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监督管理科

15

负责组织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及年度报告工作;按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监督管理科

 

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

按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16

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的查办和指导,协调,监督工商分局的执法办案及相关工作

 

查办区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单位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经检大队

 

查办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应当向市局支队、省局总队请示后方案查处

经检大队

制定管辖跨工商分局辖区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经检大队

支队、区局要求应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

经检大队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全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食品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2013130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某餐饮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区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区质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区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

拟订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区公安局

负责全区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2

保健食品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制定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监督实施,负责保健食品风险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区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区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保健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3

化妆品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化妆品经营监管和风险评估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监督发〔200519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

对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广告发布的监管。

区工商局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4

医疗器械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区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区工商局

负责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质量监管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区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区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区农业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7

放射性药品管理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质量监管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取得许可后,其药品质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辐射安全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区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

区环境保护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

8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部门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区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临床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9

疫苗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检查某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生部门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区卫生局

负责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

10

中药代煎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代煎中药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药品质量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代煎中药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部门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和代煎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代煎中药饮片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区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11

药品广告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药品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对审查的药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某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电视媒体等宣传某药品,利用某疾病的多名患者形象和某医疗机构专家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属于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

区工商局

负责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对于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2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流通质量管理

区政府综合股《关于印发清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政办〔201243号)

王某要准备开药店,药品质量管理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是由商务部门负责。

区商务局

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

13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单位的监管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3.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综合股,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查案。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区卫生局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等服务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区公安局

负责“两非”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14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区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区应急办报告,由区应急办逐级上报。区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区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区应急抢险指挥部,区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区民政、财政、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区建设局

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区水利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利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区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15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区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区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区卫生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识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扬尚德守法风气;促进社会多方协调共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餐饮保化监查股、食品保化监督所、综合股

8683075

2

“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人群的宣传实效。

药械监查股、综合股

8683075

3

12·4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咨询服务

宣贯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消费者咨询。

综合股及相关股(室)所

8683075

4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综合股及相关股(室)所

8683075

5

政务网站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通过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规范、科学知识和工作动态,并提供相应信息检索服务。

综合股

8683075

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药械监查股

8683075

7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药械监查股

8683075

 

 

8

受理消费者投诉咨询,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八项职责。

消费者协会

8660315

9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

8660315

10

12.4法制宣传日

宣传《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涉及工商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法制科

8685182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3、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4、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5、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文书,调取相关书证,固定相关物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不良记录的餐饮服务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根据监管单位类型认真填写等级评定标准,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餐饮单位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公示脸谱,张贴脸谱标贴。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经分管局长批准,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环节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采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二)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和出厂检验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等相关内容。

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文书,调取相关书证,固定相关物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专项检查可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三)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

(二)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制定抽验工作计划,确保对企业监督抽验覆盖面达100%,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风险高、问题曝光多产品的抽验力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系统检查、常规检查、跟踪检查。

系统检查,是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及《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对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常规检查,是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合法性项目和质量管理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是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与效果的检查。

有因检查,是针对企业发生停产、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质量抽验不合格、产品质量事故等重大事件,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属地管理。负责本辖区内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跟踪检查,负责企业监管等级初评,配合省局、市局进行注册核查、有因检查。

(二)现场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必要时抽样等方式。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或抽取样品。监督检查应做好记录,注明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系统检查结束应形成检查报告。

(三)跟踪检查。可与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一并进行,跟踪检查应记录上一次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企业应当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企业内部开展诚信生产经营的教育,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监督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注明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区分问题性质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或质量管理一般不合格。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项目,应在检查记录中规定企业的整改期限。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项和质量管理一般不合格项,应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洁净级别要求的或检查人员认为产品存在质量可疑的,应当进行监督抽验。

(二)对监督检查和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1、《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仓储条件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

4、质量管理、验收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

5、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电子监管情况;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按要求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情况;

7、不符合药品经营法定条件暂停经营企业情况,虚假停业或擅自经营情况。

(二)药品GSP飞行检查

1、企业GSP认证时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3、企业自上次认证以来GSP实施情况,重点核查药品流通环节的票据管理、仓储条件、库区管理及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情况等。

4、因举报实施的药品GSP飞行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

5、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选择重点品种(如冷藏药品、基本药物及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进行从购进验收到储存销售环节全过程的追踪检查。

6GSP认证检查的工作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对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三)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

(五)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日常审批、GSP认证、舆情监测及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汇总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带有普遍意义的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等,适时召开药品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形势分析及隐患排查会议,及时化解风险、消除隐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企业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GSP跟踪检查工作、GSP飞行检查严格按照《河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员手册》的程序相关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检查机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移交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移交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条件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五)检查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并依法查处。

 

 

(六)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是否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未设专门部门的,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三)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药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验收、储存、养护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四)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

(六)发证机关需要检查的其它有关事项,各地也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增加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订全年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合理安排时间,减少无效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效能。

(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三)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重要内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对医疗机构检查活动,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抽验力度,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形势分析及隐患排查会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医疗机构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医疗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五)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七)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八)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

3.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

4.未按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5.未按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6.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

7.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8.未按规定配备人员的;

9.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不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的;

10.未按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有因检查;

(三)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根据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取得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日常检查。对生产企业的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二)进入医疗器械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三)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四)开展专项检查,可自行组织,也可按照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抽查时发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二)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许可(含备案)申请人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八)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麻黄碱等物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制《2014年兴奋剂目录公告》中规定的品种。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管理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在从事未经许可的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活动;

(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单位的经营使用类别或品种与批准的是否一致;使用数量需要批准的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三)是否建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管理;

(四)是否制定并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残损、销毁制度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否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质控、废物以及污染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

(五)是否按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仓库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是否不靠外墙,仓库应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是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其他是否实行专人或专人专柜加锁管理;

(六)核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账、卡、物是否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是否和省局监控网上数据相符合。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检查一次以上。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结合本辖区内日常监管计划、跟踪检查情况及监管等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列入年度监督计划;

(二)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要求,在日常监督检查、GMPGSP认证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中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检查要求,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具有行政执行证的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根据违法情节,处以撤销有关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月定期监测发布于各类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并将监测结果上报或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药品广告监测。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二)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通过监测,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上报上一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二)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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