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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权利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6-10-12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23000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核发(许可) 安监局 监管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企业 15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23000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安监局 监管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九条 企业 15日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31001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安监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0-92、94-103、105、106、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0-74、76、78、80、81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5-78、80、82、84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38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22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38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2-55、57、60条;《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35条;《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30-31条;《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35-37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2-50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5-51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5-29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7-29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31-36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0、31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27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3-14条 企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80日 根据实施依据中规定的处罚标准,按违法行为的发生情况实施不同标准的处罚
其他 23900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审批 安监局 监管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企业 即办 不收费
其他 239002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 安监局 监管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企业 即办 不收费
其他 239003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或备案 安监局 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6号)第五、七、八、十条 企业 15日 不收费
其他 23900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备案 安监局 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企业 15日 不收费
其他 23900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安监局 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 15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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