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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雄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0-09-09 发布者:雄县编办

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雄安新区党工委、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新区、县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贯彻和实施。

(三)依据上级房改政策规定,拟订适合本县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执行上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六)指导城镇燃气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城镇、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抽查、备案和验收工作。

(九)负责建设、管理和维修县城内的公共基础设施;负责城市道路、排水、供水、路灯、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十)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减排。执行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审核、备案及监督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本级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开工条件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负责防雷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墙体节能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本级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抽查、备案和验收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城乡建设股。指导城镇燃气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城镇、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指导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新区、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建设、管理和维修县城内的市政基础设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供水、污水等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及应急工作的指导;负责城市的防汛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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