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编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1-2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我单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县政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内各行政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和下属事业机构中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过错的查处,由单位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追究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减少或者停发职务津贴、奖金;
(四)延期晋级(升级);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予以辞退。
第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追究的种类。
第八条 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 追究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包庇纵容违反机构编制法纪人员的;
(二)对违反有关机构编制法纪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的;
(四)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范围、超指标、超权限办理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手续的或滥发各种证件的;
(五)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复议,或发生复议错案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应追究审核、批准人的责任,同时也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集体审批发生过错的,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领导者的指令或干予,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发生的,免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领导不采纳承办人正确建议造成过错的,免于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经教育仍无改正的;
(三)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组织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设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领导、综合科、机构编制管理科、监督检查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等机构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综合科,承办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 一般执法过错由本单位各行政科室、下属事业机构负责查处,并向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或涉及科室领导的过错由单位领导小组组织直接查处,有关科室配合。
第二十条 发现一般过错,有关科室不予查处或不认真查处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一般要在立案后二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报经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应追究责任的,由有关科室或单位领导小组依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领导小组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局党组申请复核;局党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位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