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08 点击次数:?
邯郸市永年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 、《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6﹞4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82号)、《邯郸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邯审改办﹝2016﹞16号),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区有对口衔接任务的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9项,其中,衔接取消8项,衔接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8项,衔接保留实施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政府门户网站适时汇总公开,区编委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开工作。
三、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附件1:衔接取消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8项)
附件2: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8项)
附件3: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3项)
邯郸市永年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附1:
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8项,其中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省级)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取消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 注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区规划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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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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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5号)要求,我区已衔接取消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4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安监局 |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6〕5号)要求,我区已衔接取消此项行政许可事项。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区国土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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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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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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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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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纳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 注 |
1 |
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 |
|
2 |
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清算报告 |
|
3 |
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 |
|
4 |
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清算报告 |
|
5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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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建设单位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内建设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考古勘探发掘报告 |
|
7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建设单位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考古勘探发掘报告 |
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审批”的子项 |
8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设计方案审批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建设单位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考古勘探发掘报告 |
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审批”的子项 |
附3: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 |
备 注 |
1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区林业局(初审)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区级项目名称为“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
区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区级项目名称为“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审批 |
区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区级项目名称为“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