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
发布时间: 2016-12-22 点击次数:?
赞政办发〔2016〕117号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有关精神,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91号)要求,县审改办对县级部门、乡镇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赞皇县县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赞皇县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其中,《赞皇县县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涉及13个部门公共服务事项61项,包含政策支持类2项,法律和信息查询类9项,社会保障类17项,就业技能培训类2项,公共教育类6项,劳动就业类9项,医疗卫生类4项,住房保障类2项,知识产权保护类1项,文化体育类4项,扶贫脱贫类2项,其他类3项。《赞皇县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涉及公共服务事项84项,包含民政相关事务20项,社会保障事务12项,医疗卫生事务16项,残疾人保障事务10项,住房保障事务5项,司法行政事务5项,公安服务事务16项。
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公布本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乡镇目录由各乡镇(含办事处)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完善后公布。要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严格按目录清单办事,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
1.赞皇县县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赞皇县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1:
赞皇县县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本表共涉及县级政府部门13个,公共服务事项共计61项,其中,政策支持类2项,法律和信息查询类9项,社会保障类17项,就业技能培训类2项,公共教育类6项,劳动就业类9项,医疗卫生类4项,住房保障类2项,知识产权保护类1项,文化体育类4项,扶贫脱贫类2项,其他类3项。
序号 |
实施单位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办理时限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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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类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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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牧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国家、省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 |
1、接受购机申请。2、根据工作要求,确定补贴对象。3、补贴对象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购机。4、按规定核实机具。5、经核实后,分批次结算拨付补贴资金。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1、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机申请证明信。 2、经确定为补贴对象后,提供购机正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对象提供领取补贴资金的金融账号。 |
8422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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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卫计局 |
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
一次性救助金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
即时办理 |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 |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842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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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
每年12月 |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 |
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双女户证》 |
842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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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每年一次常规项目体检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
每年组织体检一次,活动有效期随时受理 |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一方是49周岁) |
身份证 |
842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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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护工补贴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
出院即报 |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 |
身份证、门诊或住院结算单据 |
842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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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重症120院前急救服务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
每季办理一次 |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 |
身份证、120缴费单据 |
842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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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信息查询类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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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局 |
统计数据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当天 |
单位或个人查询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但涉及个人或者特定单位的数据不予受理, |
单位介绍信,写明查询目的和用途,个人申请需要提供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介绍信,或者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
8422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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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档案查询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
当天 |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书式档案查询,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机关查询,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 |
8422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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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无 |
即时办理 |
自行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查询。 |
无 |
8422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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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服务 |
《法律援助条例》 |
1.一般性案件受理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 2.涉及农民工讨薪等紧急特殊案件,即时受理、快速办理 |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8422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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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司法局 |
公证法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
符合公证程序规定 |
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
8422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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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局 |
12348法律服务热线 |
石综治办(2014)54号 |
即时办理 |
无 |
无 |
8422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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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土局 |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条、22条、25条、26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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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证件、手续符合规定的,档案室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并尽快办完查询工作。证件、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档案室不予查询,但应在收到查询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不能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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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者的身份证明或介绍信;2.查询者是土地权利人的应当提交权利凭证;3.查询者不是土地权利人的,应当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并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的,应当出具其代理机构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的执业资格证;5.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
8422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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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管局 |
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查询和利用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
材料提供完整时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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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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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丶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1、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2、继承人丶受赠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丶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3、国家安全机关丶公安机关丶检察机关丶审判机关丶纪检监察部门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公证机构丶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丶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5、仲裁丶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6、涉及国家安全丶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提交国家安全丶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
8422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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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安局 |
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
1个工作日 |
机动车主/驾驶人 |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8422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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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类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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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详见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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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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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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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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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政局 |
城乡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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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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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政局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即时救助 |
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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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政局 |
孤儿弃婴弃儿的国内及涉外送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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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符合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完成 |
1、应当遵守收养法确立的原则,2、应符合我国收养法有关收养人条件的规定3、应当总受《收养法》和《登记办法》 |
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
8422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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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政局 |
孤儿弃婴弃儿的收置 |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
即时救助 |
生活无着弃婴弃儿 |
无 |
8422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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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政局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即时救助 |
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无 |
8422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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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登记 |
《社会保险法》冀政函﹝2014﹞88号 |
每月8日-月末即来即办 |
参保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新增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招用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1、参保职工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提供本省户口簿复印件,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的工作调动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以及设区市人社部门备案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手续等;3、港澳台居民参保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内地就业证》等相关证件;4、外国人参保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居留证件;(五)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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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每年1-3月的业务期 |
上一年度参保单位 |
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并提供如下附件资料: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上年度财务报表;3、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4、职工确认年度工资的相关证明;5、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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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冀劳社﹝2001﹞8号、冀劳社办﹝2001﹞163号 |
按政策规程时限办理 |
达到国家政策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
本人档案、缴费依据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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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 |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每月5日至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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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缴费:《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2、在职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变动表》、《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指标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在职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变动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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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 |
《社会保险法》冀政函﹝2014﹞88号、冀人社字﹝2012﹞203号 |
每月8日-月末 |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被注销后 |
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参保单位或本人(代理人)、遗属(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1、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3、参保人员死亡按照规定应当火化的,申请领取丧葬费提供火化证明;4、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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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结清个人缴费部分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冀政﹝2006﹞67号、冀劳社﹝2006﹞67号 |
每月8日-月末 |
1、 参保人员死亡的;2、 在职参保人员丧失国籍离境定居、外籍人员终止就业回国的;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4、 个人账户封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需要清退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5、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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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或本人(代理人)、遗属(代理人)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供养)人员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1、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参保人员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3、参保人员丧失国籍的还需提供丧失国籍离境定居手续;4、外国人终止就业回国的,需要提供相关手续;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6、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已退休的需提供退休手续;7、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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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冀人社发﹝2012﹞44号 |
每月8日-月末即来即办 |
详见注2 |
1、参保人员在转入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向关系转移环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3、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4、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转入时,参保单位或本人(代理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 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 临时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3、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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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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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人社局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冀人社发﹝2010﹞9号 |
10工作日 |
当地户口、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缴费;年满60周岁、缴费满国家规定领取待遇 |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
84225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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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社局 |
职工基本医保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 |
石政办发﹝2011﹞55号 |
每月6-25日之间正常工作日办理 |
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申报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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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 |
石政办发﹝2011﹞55号 |
每月6-25日之间正常工作日办理 |
按时申报 |
若无人员变动直接申报,有人员变动,先提供人员增减变化表,再申报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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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住院备案及医疗费报销 |
石政办发﹝2011﹞55号 |
备案:住院3天内 报销:出院15正常工作日内 |
按时申报及按时交纳报销材料 |
1、定点医院:出院即2、 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票、用药明细总表、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卡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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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慢性病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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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每个月1-10日办理 慢性病每年三月份办理 |
凡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人员均可办理 |
特殊病种认定需根据不同病种提供相关检查结果、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资料,于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 慢性病认定需凭县级及以上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向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劳动保障所专管员根据慢性病诊断标准初审把关,并在单位或居住地公式无异议后,加盖公章,社保局医保科。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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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
石政办发﹝2011﹞55号 |
6-25日之间正常工作日办理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转移接续联系函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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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人社局 |
居民基本医保 |
转外住院备案及医疗费报销 |
石政办发﹝2011﹞55号 |
备案:住院3天内 报销:出院15工作日内 |
1、按时申报备案 2、按时交纳报销手续 |
1、定点医院:出院即2、 非定点医院:发票、用药明细总表、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卡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
87192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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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 |
石政办发﹝2011﹞55 |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
1、按时申报备案 2、按时交纳报销手续 |
定点医院:出院即报 非定点医院:发票、用药明细总表、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卡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
87192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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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慢性病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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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每个月1-10日办理 慢性病每年三月份办理 |
凡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人员均可办理 |
特殊病种认定需根据不同病种提供相关检查结果、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资料,于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 慢性病认定需凭县级及以上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向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劳动保障所专管员根据慢性病诊断标准初审把关,并在单位或居住地公式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城乡医保中心。 |
871925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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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人社局 |
失业保险 |
参保人员登记 |
国务院令258号,2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冀地税发﹝2002﹞19号 |
15工作日 |
本区域法定年龄内职工。 |
1、参加失业保险申请表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机关文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的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8422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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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名单告知 |
国务院令25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
失业起60个工作日 |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失业金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劳务合同、解除劳务合同、缴费核定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小二寸照片两张。 |
8422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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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转移 |
国务院令258号、河冀劳社办﹝1999﹞327号、劳社厅函﹝2002﹞117号 |
即时办理 |
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 |
1、单位的申请报告(或个人申请报告)2、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转出地失业保险缴费凭证4、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证明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等凭证 |
8422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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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社局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十二条、十四条 |
即时办理 |
符合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
1、《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或《劳动合同书》一份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3、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名册》一式两份4、报U盘(录入增加模板程序)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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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征缴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 |
每月5日-24日 |
正常参保单位 |
工伤保险申报表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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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材料齐全及时受理。每月20日前录入审核、22日后到市局审批、25日-27日专家会诊,月底结算打印结算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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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3、工伤认定书4、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表(近期免冠照片2张)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审核原件并盖章)6、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8、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9、住院医疗票据(附住院病例、费用汇总清单)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12、职工事伤害故备案表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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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治疗或转诊转院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材料齐全及时受理。每月20日前录入审核、22日后到市局审批、25日-27日专家会诊,月底结算打印结算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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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8-2)一式三份加盖单位章、医院医生填写并加盖医院章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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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治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材料齐全及时受理。每月20日前录入审核、22日后到市局审批、25日-27日专家会诊,月底结算打印结算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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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8-3)一式四份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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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5﹞2号 |
材料齐全及时受理。每月20日前录入审核、22日后到市局审批、25日-27日专家会诊,月底结算打印结算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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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定表(9-3)一式四份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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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
冀社险﹝2011﹞23号、河北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
每年5-6月 资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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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填写资格认证表并加盖单位章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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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伤残(亡)待遇审核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材料齐全及时受理。每月20日前录入审核、22日后到市局审批、25日-27日专家会诊,月底结算打印结算单 |
|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3、工伤认定书4、工伤职工享受资格确认表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审核原件并盖章)6、工亡职工死亡证明7、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8、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9、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10、供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11、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12、养子女提供的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13、孤寡老人、孤儿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的证明14、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1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近期免冠照片2张) |
8422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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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人社局 |
生育保险 |
异地生育备案 |
石政办发﹝2011﹞55号 |
生育前一个月 |
及时备案 |
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
|
|
生育待遇报销 |
参照石政办发﹝2011﹞15号 |
生育后一个月内 |
按时交纳报销手续 |
准生证、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用药费用明细汇总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备案表》 |
84221465 |
|
|||
就业技能培训类2项 |
|
||||||||
29 |
人社局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职业技能培训 |
石人社﹝2010﹞172号 石财社﹝2012﹞16号 |
25-50工作日 |
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创业证 |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照片 |
84229416 |
|
职业技能鉴定 |
石人社﹝2010﹞172号 石财社﹝2012﹞16号 |
25-50工作日 |
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创业证 |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照片 |
84229416 |
|
|||
30 |
人社局 |
农民工培训 |
农民工技能、创业培训 |
石人社﹝2010﹞172号 石财社﹝2012﹞16号 |
10工作日 |
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创业证 |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照片 |
84229416 |
|
公共教育类6项 |
|
||||||||
31 |
教育局 |
师范和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十三条 |
具体时间按市局要求(县部门监管,市部门认定) |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身份证、户籍证、体检证材、申请表 |
84221516 |
|
|
32 |
教育局 |
师范类毕业生人才市场档案调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
三个月 |
持人才中心办理的档案保管手续(开具提档函) |
人才市场档案保存手续、提档函 |
84221516 |
|
|
33 |
教育局 |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教育法》四十三条第二款 |
新学期前 |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通过网络申请办理,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县级联社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
贷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贷款申请表、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 |
84221516 |
|
|
34 |
教育局 |
考试报名服务 |
中考报名 |
《教育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
按省考院要求 |
初中在籍生 |
学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 |
84221516 |
|
普通高考报名 |
同上 |
按省考院要求 |
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三年级在籍生及社会青年 |
学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 |
84221516 |
|
|||
成人高考报名 |
同上 |
按省考院要求 |
无 |
身份证(网上报名) |
84221516 |
|
|||
自学考试报名 |
同上 |
按省考院要求 |
无 |
身份证(网上报名) |
84221516 |
|
|||
35 |
教育局 |
中、小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30个工作日 |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转学 |
户口本及复印件,转学审批表、务工证明材料等 |
84221516 |
|
|
36 |
教育局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第三十九条;《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
30个工作日 |
已注册民办学校持相关年检材料 |
学校自查报告;年度年检报告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专业部门出具的学校校舍安全和抗震鉴定报告 |
84221516 |
|
|
劳动就业类9项 |
|
||||||||
37 |
人社局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求职登记 |
赵﹝2003﹞8号 |
即时办理 |
法定劳动年龄内 |
身份证 |
84221473 |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 |
石人社字﹝2015﹞30号 |
即时办理 |
应往届毕业生 |
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委托证明 |
84221473 |
|
|||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
赵﹝2003﹞8号 |
即时办理 |
法定劳动年龄内 |
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84221473 |
|
|||
38 |
人社局 |
创业服务 |
创业培训 |
石人社﹝2010﹞172号 石财社﹝2012﹞16号 |
10天 |
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创业证 |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照片 |
84221473 |
|
创业孵化服务 |
石人社字〔2014〕74号 |
即时办理 |
创业孵化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标准:1、创业项目申请人有强烈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创业项目适合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要求;4、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证政策规定。 |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提交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及创业项目计划书。 |
84221473 |
|
|||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 |
石人社字﹝2014﹞72号 石政发﹝2015﹞44号 |
10天 |
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 |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创业培训合格证 |
84221473 |
|
|||
39 |
人社局 |
就业援助 |
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 |
石人社字﹝2013﹞105号 |
按计划开展 |
1.残疾人员。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3.下岗后灵活就业困难 |
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困难证明、残疾证、失业证和就业认定表三张 |
84221322 |
|
40 |
人社局 |
就业见习服务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
市财社﹝2012﹞16号 |
即时办理 |
离校未就业赞皇生源大学生 |
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 |
84221473 |
|
41 |
人社局 |
招聘服务 |
现场招聘、委托招聘、网上招聘 |
|
按计划开展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招工简章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招工简章 |
84221473 |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
|
按计划开展 |
法定劳动年龄内 |
身份证 |
84221473 |
|
|||
42 |
人社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档案接收、转出、查阅和出具证明服务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即时办理 |
应往届毕业生、下岗职工 |
接收函、商调函、身份证、调档函、报到证 |
84221473 |
|
43 |
人社局 |
劳动关系协调 |
企、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劳社﹝2000﹞68号 |
按计划开展 |
当地人民政府和法院依法批准的破产文件 |
破产和改制单位依法破产和改制的安置方案 |
84221322 |
|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服务指导 |
《劳动法》《合同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文件) |
15个工作日 |
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企业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投票选举产生。 |
合法的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
84221322 |
|
|||
企业集体合同制度服务指导 |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
15个工作日 |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 |
合法的《石家庄市企业集体合同》 |
84221322 |
|
|||
44 |
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援助、调处 |
经当事人举报投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细则》 |
初步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1、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2、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1、投诉书及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相关证据材料 |
15383393126 |
|
45 |
人社局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45天(案情复杂的60天)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
劳动者:1、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注册信息资料;4、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证据资料。用人单位:1、申请书;2、单位注册信息资料;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证据材料。 |
84226306 |
|
医疗卫生类4项 |
|
||||||||
46 |
卫计局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常住居民 |
无 |
84268009 |
|
预防接种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无 |
84268009 |
||||
儿童健康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0-6岁儿童 |
无 |
84268009 |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
无 |
84268009 |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无 |
84268009 |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性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 |
无 |
84268009 |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
无 |
84268009 |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结核病患者 |
无 |
84268009 |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 |
无 |
84268009 |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服务人口 |
无 |
84268009 |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
即时办理 |
辖区内服务人口 |
无 |
84268009 |
||||
47 |
卫计局 |
计划生育服务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石人口[2012]6号 |
即时办理 |
为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身份证、结婚证 |
84268009 |
|
生殖健康服务 |
冀人口联[2011]12号文 |
即时办理 |
农村妇女(含流动人口)
|
无 |
84268009 |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
石卫办妇幼[2016]3号 |
即时办理 |
具有我县农业户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该项目委托定点医院办理) |
住院手续 |
84268009 |
||||
48 |
卫计局 |
疾病预防服务 |
出生缺陷干预项目 |
石政办函[2012]20号 |
即时办理 |
城乡欲婚男女、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及新生儿 |
有效身份证件 |
84268009 |
|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
石卫办妇幼[2015]7号 |
即时办理 |
孕产妇及新生儿 |
有效身份证件 |
84268009 |
||||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 |
石卫办妇幼[2016]3号 |
即时办理 |
35-64岁农村妇女 |
有效身份证件 |
84268009 |
||||
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石卫办妇幼[2016]3号 |
即时办理 |
全县所有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妇女 |
有效身份证件 |
84268009 |
||||
49 |
卫计局 |
健康检查服务 |
35岁以上居民免费健康体检 |
卫妇社发【2009】70号 |
即时办理 |
35岁以上居民 |
有效身份证件 |
84268009 |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
石卫法监字【2010】3号 |
即时办理 |
从事食品、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工作人员 |
有效身份证件 |
84268009 |
||||
职业健康检查 |
冀卫职检字【2012】第0002号 |
即时办理 |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 |
有效身份证件 |
84268009 |
||||
住房保障类2项 |
|
||||||||
50 |
住建局 |
廉租房和廉租房补贴申请 |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
112天 |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经市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84221716 |
|
|
51 |
住建局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 |
40个工作日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市区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 (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3、申请人家庭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三)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就业地居住证;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3、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4、申请人家庭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四)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就业地居住证;2、收入稳定且有用工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3、在城镇缴纳社会保险;4、申请人家庭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另外,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申请 |
84221716 |
|
|
知识产权保护类1项 |
|
||||||||
52 |
科技局 |
科技计划项目初审上报 |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
按上级要求时限 |
符合申请指南要求 |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
84221387 |
|
|
文化体育类4项 |
|
||||||||
53 |
文广新局图书馆 |
一卡通图书借阅服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即时办理 |
面向社会公众 |
身份证 |
84224365 |
|
|
54 |
文广新局图书馆 |
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服务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社文发(2011)54号 |
即时办理 |
面向社会公众 |
身份证 |
84224365 |
|
|
55 |
文广新局图书馆 |
公共文化场馆开放服务 |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财务发(2011)5号 |
即时办理 |
面向社会公众 |
身份证 |
84224365 |
|
|
56 |
文广新局图书馆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即时办理 |
面向社会公众 |
身份证 |
84224365 |
|
|
扶贫脱贫类2项 |
|
||||||||
57 |
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90个工作日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村、乡镇政府家庭贫困证明等) |
84221516 |
|
|
58 |
教育局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河北省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管理办法》;《石家庄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规范化标准》 |
60个工作日 |
父母或其中一方死亡、家庭成员身患残疾丧失劳动力、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遭受突发事故致贫等家庭学生 |
村、乡镇政府家庭贫困证明、申请表 |
84221516 |
|
|
其他类3项 |
|
||||||||
59 |
农牧局 |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1个工作日 |
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种情况,产地检疫由畜货主报检,工作人员赴现场检疫,屠宰检疫由畜货主送宰。 |
《检疫申报单》或《屠宰检疫申报单》 |
84221346 |
|
|
60 |
县气象局政务中心 |
气象灾害理赔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冀价经费字[2002]39号(现已不收费) |
即办 |
个人申请 |
1、气象灾害证明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 |
84221571 |
|
|
61 |
房管局 |
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 |
《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30个工作日 |
在街道办完成各项选举后持相关手续来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
业主大会告知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通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通告、业主大会表决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业主大会表决选举结果的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业主委员会情况表、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 |
84221716 |
|
注1:
序号 |
实施 单位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办理时限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联系电话 |
1 |
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31号石家庄市人员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3个月 |
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
1、 个人申请
|
84221586 |
2 |
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31号石家庄市人员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3个月 |
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
1、 个人申请
|
84221586 |
3 |
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 |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
3个月 |
农业户口,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 |
1、 个人申请
|
84221586 |
4 |
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石民政【2011】100号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14】12号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 |
3个月 |
户籍的80周以上老年人 |
1、 高龄津贴审批表个人申请 3、本人的邮政储蓄账号 |
84221586 |
5 |
民政局 |
城乡医疗救助 |
冀政办函[2015]55号关于印发赞皇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随时办理 |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
|
84221586 |
6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冀政办函[2015]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随时办理 |
1、凡具有本区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
|
84221586 |
注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业务:1、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统称“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本省不是其待遇领取地,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3、 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入本省业务: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1、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2、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政策需要将随军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3、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出业务:1、 已在外省或省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为本地,本人不选择延长缴费,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3、 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制度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出手续:1、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归集的;2、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省不为其待遇领取地,需要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归集的;3、 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出临时账户的在外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本省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入手续:1、 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临时缴费账户归集到本省的;2、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临时账户跨省归集的;3、 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入临时缴费账户的。
退役军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申请办理部队服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1、 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其他需要转入部队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2、 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12年的士兵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除外)由机关调入企业时,可申请办理公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转入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 本人档案及政府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3、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省内成建制转移手续:1、 参保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的;2、 参保单位改变参保制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3、 参保单位变更参保登记地的;4、 根据其他政策规定变更参保登记地的。参保单位省内成建制转出前,对单位有欠费(退费)的进行欠费(退费)处理。
附件2:
赞皇县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本表含初步梳理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共计84项,其中,民政相关事务20项,社会保障事务12项,医疗卫生事务16项,残疾人保障事务10项,住房保障事务5项,司法行政事务5项,公安服务事务16项。本目录仅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梳理事项时参考,可结合工作实际,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上级及外地已公开的目录进行增减和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办理时限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联系电话 |
民政相关事务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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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与定期审核 |
国发〔2007〕1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271号、第649号 石政办〔2013〕38号 |
30日内 |
本乡农村户口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400元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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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书;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三份;3、一寸照片四份;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声明书。5、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承诺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6、家庭成员工作、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说明,申请人签字确认;7、60周岁以上的提供其赡养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赡养人的收入及财产情况;8、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同时由村(居)委会提供其分居的证明;9、丧偶人员需村(居)委会提供丧偶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或注销户口的证明;10、学生的提供所在学校就读证明或学杂费发票证明;11、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12、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1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14、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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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低保边缘申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令第271号 |
及时办理 |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领取低保金后生活临时困难的 |
1、个人申请2、村、乡两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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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及时办理 |
根据《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 |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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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0岁以上老人“尊老金”申领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石民政〔2014〕83号 石民政〔2011〕100号 |
7个工作日 |
本乡户口,80岁以上老人 |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申请表、邮政银行申请人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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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基层民间组织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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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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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申请 |
石政办发〔2013〕38号 国务院令第649号 |
及时办理 |
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出现临时困难 |
1、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个人申请4、票据复印件5、 村、乡两级困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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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低保家庭水费补贴申请 |
石政办发〔2013〕38号 石价〔2008〕156 |
随低保每季发放 |
已享受低保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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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低保家庭电费补贴申请 |
石政办发〔2013〕38号 石价〔2008〕156 |
随低保每季发放 |
已享受低保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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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临时救助申领 |
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令第271号 |
及时办理 |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领取低保金后生活临时困难的 |
1、个人申请2、村、乡两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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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领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发〔2012〕21号 |
及时办理 |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领取低保金后生活临时困难的 |
1、个人申请2、村、乡两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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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
新政办〔2016〕32号 |
及时办理 |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领取低保金后生活临时困难的 |
1、个人申请2、村、乡两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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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
石政办发〔2015〕8号 |
一般1个月审批一次,紧急情况即时救助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临时救助的对象。 |
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加盖乡村公章,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号户口本复印件,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贫困或收入证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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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专项救助申领 |
冀民〔2015〕62号 国务院令第649号 |
及时办理 |
低收入人群 |
困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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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职伤残军人改为在乡伤残军人申请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90个工作日 |
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 |
《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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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90个工作日 |
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 |
《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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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申请 |
民发〔2007〕102号 冀民〔2007〕53号 |
及时办理 |
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 |
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书《采集表》《审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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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涉核退役人员待遇申请 |
冀民〔2011〕76号 民发〔2007〕102号 冀民〔2005〕66号 |
及时办理 |
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及有参加核武器试验工作的原始档案记载的 |
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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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请 |
冀民〔2012〕14号 冀民〔2012〕91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20个工作日 |
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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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
石政办发〔2013〕38号 冀民〔2012〕14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
及时办理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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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义务兵优待金的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八条 |
及时办理 |
是义务兵 |
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及家属户口本、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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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务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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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 |
冀政〔2008〕90号 市劳保便字〔2009〕16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2008〕70号) |
9个工作日内 |
符合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就业困难范围人员 |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社区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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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石政发〔2011〕55号 市政办发〔2007〕83号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2〕2号) |
即时办理 |
城镇户口的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居民 |
1、居民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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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报 |
石人社〔2013〕105号 |
工作日 |
1、4050失业人员/2、享受城市低保/3、失地失业的农业家庭成员/4、残疾人/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
1、身份证2、失业证3、低保本4、学生证5、残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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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
石政〔2011〕18号 国发〔2011〕18号 |
即时办理 (每年8-9月办理) |
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人员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填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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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低保及重残人员参保年审 |
石政发〔2011〕55号 |
即时办理(每年11-12月办理 |
已享受低保 |
申请表、申请书、户口本、家庭成员每人收入情况、全家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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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退(离)休人员及参保人因病非因工死亡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与待遇申报 |
冀人社字〔2012〕72号 冀人社字〔2012〕203号 |
即时办理 |
城镇企业、各类劳动者和退(离)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死亡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非因工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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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申报 |
冀人社字〔2012〕203号 冀劳社办〔2002〕164号 |
即时办理 |
城镇企业、各类劳动者和退(离)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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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冀社险〔2013〕3号 市劳险〔2003〕19号 劳社厅发〔2001〕8号 |
即时办理 |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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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石人社函(2016)50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
即时办理 |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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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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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石政〔2011〕18号 国发〔2014〕8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即时办理 |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 |
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待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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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 |
石政〔2011〕18号 国发〔2014〕8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即时办理 |
符合文件规定的退保条件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办理死亡人员退保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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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及时办理 |
符合文件规定参保条件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缴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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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务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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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具《河北省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 |
1个工作日 |
需要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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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条 |
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
成年育龄妇女 |
身份证、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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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办理《妊娠十四周引产证明》 |
石性别比〔2016〕1号 《母婴保健法》国家9号令 |
1个工作日 |
医学需要、非医学需要 |
医院证明、身份证 |
|
36 |
办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补办)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卫计委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2个工作日 |
政策内剩余一个子女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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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出具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个工作日 |
已婚夫妇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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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石卫妇幼〔2014〕1号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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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我县;2、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道) 计生办领取和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1、 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患儿在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检查材料、结论报告及住院材料等; 3、 夫妻双方合影二寸近期合影照三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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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冀人口发〔2005〕7号 |
即时办理 |
已婚并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孩登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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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受理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 |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
30个工作日 |
子女死亡、无子女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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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受理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请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冀人口联〔2005〕3号 |
2个工作日 |
政策内生育一个子女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登记卡、出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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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受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 |
《石家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手册》 冀人口发〔2005〕28号 |
30个工作日 |
政策内剩余一个子女或双女户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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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医院试管婴儿生育申请盖章、人流申请盖章、报销四项手术费盖章 |
石性别比〔2016〕1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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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条件,实施辅助受孕的夫妻;(二)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策外怀孕的人员(三)农村育龄夫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育龄夫妻、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经批准再生育需实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育龄夫妻、已婚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青少年意外妊娠者
|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承诺书》、医院做辅助受孕的诊断证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还应提交《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曾经生育过多个子女但已经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二)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留存证件复印件和《婚育状况证明》原件。(三)村(居)委会介绍信、有效证件、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服务通知单》和《服务单》 |
|
44 |
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冀人口发〔2008〕16号 石人口联〔2007〕4号 |
30个工作日 |
政策内剩余一个子女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光荣证、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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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办理《河北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2个工作日 |
已婚无子女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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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冀育技字〔1998〕13号 |
70个工作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
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鉴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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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补贴申领 |
石政办发〔2013〕51号 |
即时办理 |
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户口本、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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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即时办理 |
独生子女 |
户口本、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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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事务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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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生活不能自理困难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申领 |
石政办发〔2013〕51号 石政函〔2016〕62号 冀残联字〔2012〕119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6〕32号) |
即时办理 |
重度残疾 |
申请3份、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低保证、证件复印件3份、照片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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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申请 |
冀残联字〔2012〕6号 石政办发〔2013〕51号 |
随时申请 |
持残疾证0—6岁残疾儿童 |
残疾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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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申请 |
石残联字〔2015〕38 号 |
20个工作日 |
持残疾证的贫困精神残疾人 |
残疾证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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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申请 |
石残联字〔2016〕13号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冀残辅〔2015〕5号 |
20个工作日 |
持残疾证的适配残疾人 |
残疾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见到残疾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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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申请 |
石残联〔2014〕41号 石残联字〔2012〕9号文件 石残联字〔2016〕16号 |
30个工作日 |
上肢能活动、下肢重度障碍的持证残疾人 |
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照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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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石家庄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 |
石政函〔2016〕62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1〕55号) |
20个工作日 |
生活困难持证残疾人 |
个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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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 |
石残联〔2014〕41号 冀残联字〔2012〕213号 省残联、省财政厅,冀残联办函〔2015〕9号 |
当年9月1日前 |
考入高等院校残疾学生 |
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申请表、贫困证明,所有资料看原件,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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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资助和奖励的申请 |
冀残联字〔2005〕65号 省残联、省财政厅,冀残联办函〔2015〕9号 |
当年9月1日前 |
考入中高等院校残疾学生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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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 |
石残联字〔2011〕41号 冀残联〔2012〕213号 石残联字〔2010〕51号 石残联字〔2015〕49号 |
随来随办 |
肢体三、四肢残废人,有代步摩托车 |
残疾证、三轮摩托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所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骑三轮摩托车到县残联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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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申请 |
石交字〔2013〕98号 冀残联〔2010〕149号 |
22个工作日 |
持残疾证人 |
残疾证、身份证原件及一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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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事务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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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廉租房申请 |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手册 石政发〔2010〕29号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14个工作日 |
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 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 |
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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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租赁补贴申请 |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手册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97个工作日 |
1、城镇户口3年且在县城实际居住2、人均收入符合县规定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3、人均住房建筑15平以下家庭总面积50平以下 |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最低保障证》《特困职工优待证》婚姻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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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公租住房申请 |
石保安居办〔2015〕51号 |
19个工作日 |
城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退休人员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毕业证、在职证明、城镇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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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手册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 《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石保安居办〔2015〕51号 |
19个工作日 |
城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退休人员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在职证明、城镇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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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 |
《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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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
身份证、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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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事务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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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受理和协助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 |
《石家庄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条例》 |
7个工作日 |
1、请求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2、达到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3、请求合理并有事实依据。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证件、证明; (3)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5)审查申请需要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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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法律咨询服务 |
《石家庄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当场受理 |
本镇居民 |
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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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
《人民调解法》 |
纠纷调解,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一次调解不成的,可分次进行,但不能久拖不调。 |
1、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 2、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
(一)调解申请书 (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三)调查笔录 (四)调解笔录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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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社区矫正,开展非监禁服刑人员管理教育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即时办理 |
户口在张楞派出所被判处缓刑人员 |
身份证、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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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 |
3个工作日 |
符合《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对象条件的申请人 |
刑满释放证明、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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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服务事务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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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出生申报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需办理出生申报人员 |
父母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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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市内户口移居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10个工作日 |
拥有固定住所、工作调动、夫妻投靠等需迁移户口人员 |
申请、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工作调动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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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部队转业人员恢复户口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转业需登记户口人员 |
省市县军转办签发的《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通知书》或《接受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本、居民身份证;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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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毕业生落户人员 |
申请、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派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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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补办户口本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丢失户口簿人员 |
申请、身份证、丢失户口本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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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社区托管户办理 |
社区(村)托管户管理规定(试行)》 |
当场办结 |
社区人员 |
申请、身份证、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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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20工作日 |
正当理由变更姓名的 |
申请、身份证、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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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20工作日 |
信息登记错误 |
申请、身份证、户口本、能够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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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死亡注销户口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已死亡人员 |
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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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入伍注销户口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入伍人员 |
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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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出国定居需注销户 |
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出国定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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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重新出具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迁移证丢失 |
申请、身份证、迁往地未落户证明、迁移证存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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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办结 |
死亡、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定居、被判处徒刑或重户口注销人员 |
书面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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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暂住证》办理 |
按《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实行)》第九条规定 |
材料齐全的,需要入户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执行。但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对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在居住地已经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也可申领居住证。 |
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时,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及居住地居住、就业、就读已满半年的合法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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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当场办结 |
查询人口信息 |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本人和户内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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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所出具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办结 |
1、招录公务员、升学、服现役、特殊岗位招录工作人员等需要调查了解犯罪记录的情况;2、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 |
责任单位可以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查,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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