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赞皇县机构编制网
行政体制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体制改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31 点击次数:?
【字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时间: 2013-10-31 作者:石家庄编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冀政办〔201313号)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并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和抓手,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明确的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推进。

三、把握节点,做好衔接

对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和实施进度,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省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后,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实施意见,确保按照时间节点与上级调整后的事项同步对接、衔接到位。对我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市编委办负责对《任务分工》统筹组织协调,要及时做好与省编委办沟通,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022

 

石家庄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冀政办〔201313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作出如下分工:

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做好上级下放的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项目的接收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做好上级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接收工作的同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清理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六、清理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七、取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八、清理现有的达标、评比、表彰、评估事项和相关检查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九、继续推进我市“双减双提”工作,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以外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监管事项进行清理。(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加强财政、审计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督,出台完善管理措施。(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清理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相应调整理顺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十六、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整合企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职责。(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七、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质监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优化政法系统相关机构、充实基层,调整相关职责。(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机构管理体制,充实和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调整市属部门管理的大中专院校,逐步实现归口管理。(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推进县(市)城关镇改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从我市实际出发,提出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转变中应该取消、下放、调整及加强职责目录。(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提出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制定加强监督管理措施。(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负责)

二十五、继续深化综合试点城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逐步推进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和评估机制,提出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根据上级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研究我市落实措施,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九、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制定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意见。(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一、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法制化研究工作,推动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制化。(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法制办负责)

三十二、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五、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市监察局、市编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环境保护、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九、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一、完善和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二、完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三、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五、推进市政府机关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六、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四十七、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市法制办负责)

四十八、清理市政府规章。(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九、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建立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三、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影响发展环境、生态环境和城乡规划、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重要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五、推进“廉洁石家庄”建设,打造廉洁政府。(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六、继续开展效能建设,治理“庸、懒、散、拖”。及时制定实施意见。(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市有关部门负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1025印发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来源:石家庄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