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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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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59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镇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3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9号),设立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张家口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外国出入境就业许可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职责下放到县区人社局承担;

    2.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人社局承担;

    3.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下放到县区人社局承担;

    4.将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审核职责下放到县区人社局承担;

    5.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区人社局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战略。

2.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综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总体目标,负责全市人才(含外国专家、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制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张(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四)负责就业促进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负责国外人员、台港澳人员在张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综合管理职称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培训、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调任转任、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聘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各类管理意见和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政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十五)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负责市政府党组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考察任免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系统非领导职务的职数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党组管理单位科级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参与组织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落实受表彰奖励人员的有关待遇。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重要事项落实;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车辆、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担所属事业单位房产基建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统筹协调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等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负责制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制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办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

(三)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科

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进行市本级统筹企业职工正常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受省委托对市本级统筹企业职工和县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和审批;对市本级统筹企业职工和县区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伤残)提前退休政策制订和资格审核;负责更改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审核审定工作;拟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死亡职工、离休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四)工伤保险管理科   

    拟订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含复查鉴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关联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负责工伤职工待遇调整与核准;负责工伤医疗服务定点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伤残辅助器具机构的确定;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医疗保险管理科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和服务、结算办法,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的有关政策。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政府系统人才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或负责拟订全市人才资源开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服务工作;参与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的考核、评选和表彰;负责全市各类人才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引智工作;负责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系;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延迟退休年龄审核审批。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订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办法并负责实施。

(八)职称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订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职称的推荐、中初级职称的评定(初聘、认定);制订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全市初、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外国专家局

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智力引进政策;协调管理技术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相关事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联络工作,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有关服务;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的智力引进工作;承办科教文卫等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有关事宜;承办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协同公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承担市引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规划统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在编制使用限额内参与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参与拟订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张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计划;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研究制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考核任免奖励科

拟订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转任、调任、竞争上岗、非领导职务设置、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和职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登记的管理制度;负责县、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其他方式补充人员审批、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议案和提请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负责市政府党组管理的科级干部考察任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政府的表彰奖励。

(十二)人力资源市场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建设和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拟订驻张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政策;负责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按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并组织实施;协助选派援疆、援藏、援坝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科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中省直驻张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和稳定工作;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企业军转干部稳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制度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女职工延迟退休有关事宜;负责事业单位政工师聘用;参与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落实公务员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全市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机关面试考官的管理;承担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六)公务员培训监督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惩戒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对行政学院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

负责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负责市直单位遗属困难补助的审核;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停工、生育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及市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工作等有关政策的组织落实。

(十八)企业劳动关系科

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劳动关系工作;拟订全市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管理、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和省市级企业信用等级、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调解政策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定额标准;负责审核市属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有关政策;拟订企业津贴补贴制度和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拟订进入企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劳动关系调整和初期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科(挂信访工作科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市并参与中、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市本级并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受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承办上级及相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日常工作。

(二十)综合审批科

负责《行政许可法》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承担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上级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踏勘、审核、审批、收费、送达等职责;负责制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负责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

(二十一)法制科

    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普法、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错案追究工作;拟订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等。

     (二十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本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国家、省审计工作的落实;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资、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党建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和协调落实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监察室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完成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78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31(正科级24名,副科级7)

单列纪检监察编制4名。设纪检组长1名(副处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级)。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调整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信息来源:张家口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编办